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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5〕814号)



    为提升商业保理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期商务部升级了“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管理”(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网址:sybl.mofcom.gov.cn)。现就信息管理信息传送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3年8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要求商业保理企业每月、每季度登录信息管理填报相关业务情况。近年来,随着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传统的“报表式”管理已无法及时、准确地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为此,2015年商务部对信息管理进行了全面升级,拟通过企业信息传送的方式,全流程地记录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状况。这将为商务部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和监管评级提供更加准确、客观的数据支持。同时,信息管理将向商业保理企业提供业务登记信息查询、应收账款逾期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有效增强全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密钥申领和信息传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本通知发布前已申领密钥的商业保理企业于2016年1月31日前,通过密钥登录信息管理重新确认基本信息;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但尚未申领密钥的商业保理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密钥(申请表见附件),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登录信息管理填报基本信息;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于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申领密钥,并登录信息管理填报基本信息。(本通知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在国内工商登记注册设立,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商业保理企业通过密钥登录信息管理,下载XML文件模板(不得修改模板格式)。自2016年3月1日起,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当日的业务新增、变更、终止及重大报告事项信息,按照模板格式生成XML文件,通过电子密钥登录管理客户端进行上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信息传送工作对于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于加快我国商业保理业务标准化、流程规范化和管理电子化进程的重要作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设有商业保理企业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16年1月25日前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并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信息管理传送信息。
  (二)做好协调推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密钥申领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商业保理企业在申领密钥和传送信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已自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与我部信息管理实现对接。信息管理将向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开放权限、共享信息,以避免商业保理企业多头报送信息。
  (三)开展业务监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非现场监测。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郑文渊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李桂蓉
  电  话:010-85093311,010-65198410
  传  真:010-85093329

  附件: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管理密钥申领表(略)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