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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8日


  附件: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1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序号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其他

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税收折旧(扣除)额

原值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折旧额

纳税减少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税会处理一致














*



*



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5

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一致














*



*



6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8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9


税会处理一致














*



*



10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11

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12

*

税会处理一致














*



*



13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14

合计(1行+4行+7行)




















15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


16

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17

*

税会处理一致














*



*



18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19

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20

*

税会处理一致














*



*



21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22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




















23

*

税会处理一致














*



*



24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25

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26

*

税会处理一致














*



*



27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28

合计(16行+19行+22行+25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三)填写要求
  1.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4月份数额,“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A105080表。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主要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税法与会计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一致,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度内剩余月份。
  3.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未一次性扣除的资产,会计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此处会计折旧额仅供统计,不影响纳税调整。
  4.对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5.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下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此处用于计算优惠,实际纳税调整通过A105080表)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从事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填报说明第四部分编列《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一次性当期税前扣除金额。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重要行业小微”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其他企业”(包括“重要行业”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按规定填报所属重要行业代码。
  第11行“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4.第14行“合计(1行+4行+7行)”:填写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合计金额,等于1行+4行+7行。
  5.第15行“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由下列二种情形填报: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纳税人填报本行至28行履行备案手续。
  6.第16行“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本行=17行+18行。
  第17行和第18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7.第19行“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金额。本行=20行+21行。
  第20行和第21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8.第22行“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本行=23行+24行。
  第23行和第24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9.第25行“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金额。本行=26行+27行。
  第26行和第27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合计”:用于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12列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只要有1个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其原值填入对应“原值”列。对于全年所有月份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其原值不填本表。
  (2)税收折旧(扣除)额:当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时,填报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税法折旧额。
  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只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的税法折旧额。
  2.第13-18列“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填报本年度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情况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此处只用于统计,不实际调整)和估算的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第13列“原值”:等于第1、3、5、7、9、11列之和。
  第14列“会计折旧额”:税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或者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但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实际账载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不填写本列。
  第15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估算的“正常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报。
  第16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填报税法加速折旧额。等于第2、4、6、8、10、12列之和。
  第17列“纳税减少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第17列=第16列-14列。
  第18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估算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8列=第16列-15列。
  (三)优惠情况统计说明
  第14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8.第15行=第16+19+22+25行。
  9.第16行=第17+18行。
  10.第19行=第20+21行。
  11.第22行=第23+24行。
  12.第25行=第26+2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包括“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15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1.第13列=第1+3+5+7+9+11列。
  2.第16列=第2+4+6+8+10+12列。
  3.第17列=第16-14列。
  4.第18列=第16-15列。
  另外,在第9、10行和第12、13行中:
  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6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第1行第4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第1行第6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0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7.第1行第12列=表A105080第7行第7列。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代码

类别名称

文件依据

领域/行业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1440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181

1810

  机织服装制造



182

1820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1830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191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11

2110

  木质家具制造



212

2120

  竹、藤家具制造



213

2130

  金属家具制造



214

2140

  塑料家具制造



219

2190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31


  印刷



232

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2330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2450

  玩具制造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71

2710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274

2740

  中成药生产



275

2750

  兽用药品制造



277

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276

2760

  生物药品制造

财税〔2014〕75号

生物药品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3490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1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352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3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4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355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6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357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359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6



汽车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汽车



361

3610

  汽车整车制造



362

3620

  改装汽车制造



363

3630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3640

  电车制造



365

3650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366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2

3720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375


  摩托车制造



376


  自行车制造



377

3770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9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财税〔2015〕106号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1


  计算机制造



392


  通信设备制造



393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4

3940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5


  视听设备制造



396


  电子器件制造



397


  电子元件制造



399

3990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财税〔2014〕75号

仪器仪表制造业



401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402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03

4030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04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409

4090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财税〔2014〕75号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31


  电信



632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3

6330

  卫星传输服务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41

6410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2

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9

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1

6510

  软件开发



652

652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3

653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4

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5

6550

  集成电路设计



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附件2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

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2

税收规定的抵扣率

70%

3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行×2行)


4

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5

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行+4行)


6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7

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行≤6行,本行=5行;5行>6行,本行=6行)


8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5>6,本行=5-7行;5≤6,本行=0)


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9

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11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余额


12

本年可抵扣投资额(10行+11行)


13

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9行≤12行,本行=9行;9行>12行,本行=12行)


14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9行≤12行,本行=12行-9行;9行>12行,本行=0)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5

合计:(7行+13行)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
  本表包括三部分:一是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合计。
  需要注意:一是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