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部分申报表。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六、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七、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1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序号 | 项 目 | 房屋、建筑物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电子设备 | 其他 | 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 |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会计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税收折旧额 | 纳税减少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1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2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3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4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5 | 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6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7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8 |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 ||||||||||||||||||||
9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10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11 | 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
12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13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14 | 合计(1行+4行+7行) | ||||||||||||||||||||
15 |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 | ||||||||||||||||||||
16 | 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
17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18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19 | 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
20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21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22 |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 | ||||||||||||||||||||
23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24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25 | 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
26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27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28 | 合计(16行+19行+22行+25行) |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三)填写要求
1.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4月份数额,“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A105080表。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主要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税法与会计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一致,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度内剩余月份。
3.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未一次性扣除的资产,会计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此处会计折旧额仅供统计,不影响纳税调整。
4.对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5.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下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此处用于计算优惠,实际纳税调整通过A105080表)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从事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了便于征纳双方操作,填报说明第四部分编列《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一次性当期税前扣除金额。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重要行业小微”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其他企业”(包括“重要行业”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按规定填报所属重要行业代码。
第11行“2.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根据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4.第14行“合计(1行+4行+7行)”:填写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合计金额,等于1行+4行+7行。
5.第15行“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由下列二种情形填报: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纳税人填报本行至28行履行备案手续。
6.第16行“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金额。本行=17行+18行。
第17行和第18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7.第19行“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金额。本行=20行+21行。
第20行和第21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8.第22行“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填报企业外购软件,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摊销的金额。本行=23行+24行。
第23行和第24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9.第25行“4.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金额。本行=26行+27行。
第26行和第27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合计”:用于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12列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只要有1个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其原值填入对应“原值”列。对于全年所有月份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其原值不填本表。
(2)税收折旧(扣除)额:当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时,填报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税法折旧额。
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只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的税法折旧额。
2.第13-18列“税收折旧(扣除)额合计”填报本年度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情况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此处只用于统计,不实际调整)和估算的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第13列“原值”:等于第1、3、5、7、9、11列之和。
第14列“会计折旧额”:税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或者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但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实际账载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不填写本列。
第15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估算的“正常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报。
第16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填报税法加速折旧额。等于第2、4、6、8、10、12列之和。
第17列“纳税减少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第17列=第16列-14列。
第18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估算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8列=第16列-15列。
(三)优惠情况统计说明
第14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8.第15行=第16+19+22+25行。
9.第16行=第17+18行。
10.第19行=第20+21行。
11.第22行=第23+24行。
12.第25行=第26+2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包括“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15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1.第13列=第1+3+5+7+9+11列。
2.第16列=第2+4+6+8+10+12列。
3.第17列=第16-14列。
4.第18列=第16-15列。
另外,在第9、10行和第12、13行中:
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6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第1行第4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第1行第6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0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7.第1行第12列=表A105080第7行第7列。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代码 | 类别名称 | 文件依据 | 领域/行业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31 | 1310 | 谷物磨制 | ||||
132 | 1320 | 饲料加工 | ||||
133 | 植物油加工 | |||||
134 | 1340 | 制糖业 | ||||
135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
136 | 水产品加工 | |||||
137 |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 |||||
139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
14 | 食品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41 | 焙烤食品制造 | |||||
142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
143 | 方便食品制造 | |||||
144 | 1440 | 乳制品制造 | ||||
145 | 罐头食品制造 | |||||
146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49 | 其他食品制造 | |||||
17 | 纺织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171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172 |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3 |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4 |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175 |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
176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177 |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178 |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181 | 1810 | 机织服装制造 | ||||
182 | 1820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183 | 1830 | 服饰制造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91 | 1910 | 皮革鞣制加工 | ||||
192 | 皮革制品制造 | |||||
193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194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195 | 制鞋业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01 | 木材加工 | |||||
202 | 人造板制造 | |||||
203 | 木制品制造 | |||||
204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21 | 家具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11 | 2110 | 木质家具制造 | ||||
212 | 2120 | 竹、藤家具制造 | ||||
213 | 2130 | 金属家具制造 | ||||
214 | 2140 | 塑料家具制造 | ||||
219 | 2190 | 其他家具制造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21 | 纸浆制造 | |||||
222 | 造纸 | |||||
223 | 纸制品制造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31 | 印刷 | |||||
232 | 2320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233 | 2330 | 记录媒介复制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41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
242 | 乐器制造 | |||||
243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
244 | 体育用品制造 | |||||
245 | 2450 | 玩具制造 | ||||
268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681 |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 |||||
2682 | 化妆品制造 | |||||
2683 |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 |||||
2684 | 香料、香精制造 | |||||
2689 |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27 | 医药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71 | 2710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272 | 2720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273 | 2730 | 中药饮片加工 | ||||
274 | 2740 | 中成药生产 | ||||
275 | 2750 | 兽用药品制造 | ||||
277 | 2770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276 | 2760 | 生物药品制造 | 财税〔2014〕75号 | 生物药品制造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281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
282 | 合成纤维制造 | |||||
292 | 塑料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921 | 塑料薄膜制造 | |||||
2922 |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2923 |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 |||||
2924 | 泡沫塑料制造 | |||||
2925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
2926 |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
2927 |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
2928 | 塑料零件制造 | |||||
2929 |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33 | 金属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331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
332 | 金属工具制造 | |||||
333 |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
334 | 3340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
335 |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
336 | 3360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337 | 搪瓷制品制造 | |||||
338 |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
339 |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341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 |||||
342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
343 |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 |||||
344 |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 |||||
345 |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 |||||
346 |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 |||||
347 |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
348 | 通用零部件制造 | |||||
349 | 3490 |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351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
352 |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353 |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354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355 |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356 |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
357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358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
359 |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36 | 汽车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汽车 | |||
361 | 3610 | 汽车整车制造 | ||||
362 | 3620 | 改装汽车制造 | ||||
363 | 3630 |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 ||||
364 | 3640 | 电车制造 | ||||
365 | 3650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366 | 3660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371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
372 | 3720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
3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
3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
375 | 摩托车制造 | |||||
376 | 自行车制造 | |||||
377 | 3770 |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 ||||
379 |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381 | 电机制造 | |||||
382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
383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
384 | 电池制造 | |||||
385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
386 |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 |||||
387 | 照明器具制造 | |||||
389 |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391 | 计算机制造 | |||||
392 | 通信设备制造 | |||||
393 |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
394 | 3940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
395 | 视听设备制造 | |||||
396 | 电子器件制造 | |||||
397 | 电子元件制造 | |||||
399 | 3990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
401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
402 |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
403 | 4030 |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
404 |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 |||||
409 | 4090 |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财税〔2014〕75号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
631 | 电信 | |||||
632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
633 | 6330 | 卫星传输服务 | ||||
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641 | 6410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
642 | 6420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
649 | 6490 | 其他互联网服务 | ||||
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651 | 6510 | 软件开发 | ||||
652 | 6520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653 | 6530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654 | 6540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
655 | 6550 | 集成电路设计 | ||||
659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附件2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1 | 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 |
2 | 税收规定的抵扣率 | 70% |
3 |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行×2行) | |
4 | 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 |
5 | 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行+4行) | |
6 |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 |
7 | 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行≤6行,本行=5行;5行>6行,本行=6行) | |
8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5>6,本行=5-7行;5≤6,本行=0) | |
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9 | 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10 |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 |
11 |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余额 | |
12 | 本年可抵扣投资额(10行+11行) | |
13 | 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9行≤12行,本行=9行;9行>12行,本行=12行) | |
14 |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9行≤12行,本行=12行-9行;9行>12行,本行=0) | |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 ||
15 | 合计:(7行+13行)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
本表包括三部分:一是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合计。
需要注意:一是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