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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认定重庆、郑州、赣州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认定重庆、郑州、赣州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通知


(商贸函〔201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的有关部署,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海关总署决定认定重庆、郑州、赣州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示范期二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
  培育和建设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是支持内陆延边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要加强对承接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积极有效推动承接转移工作。

  二、强化发展规划引导
  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要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承接发展重点,改善承接转移环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

  三、加大承接转移工作力度
  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继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各类公共服务。

  四、加强交流与经验推广
  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要定期交流总结进展情况或发展经验,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将研究制定支持承接梯度转移差异化政策,加强对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支持、指导,加强舆论宣传和经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