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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综[2016]49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你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海征稽[2016]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

  为方便你局所属海事机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海事机构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船员考试费、船舶登记费、船舶检验费等收费项目。

  二、同意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

  为降低财政票据印制和管理成本,提高海事系统工作效率,自2016年7月1日,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保留收据联和记账联,具体票样见附件1。你局所属海事机构原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在新版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

  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具体票样见附件2。该票据自2016年7月1日起启用。

  请你局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对原领取尚未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登记造册,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对已使用的上述票据存根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后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此复。

  附件:1.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票样(略)

  2.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票样(略)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