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你局《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海征稽[2016]2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
为方便你局所属海事机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海事机构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船员考试费、船舶登记费、船舶检验费等收费项目。
二、同意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
为降低财政票据印制和管理成本,提高海事系统工作效率,自2016年7月1日,减少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存根联和稽核联,保留收据联和记账联,具体票样见附件1。你局所属海事机构原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在新版票据启用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
同意增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具体票样见附件2。该票据自2016年7月1日起启用。
请你局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对原领取尚未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机打票、手工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登记造册,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准、销毁;对已使用的上述票据存根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后报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核销。
此复。
附件:1.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机打票)票样(略)
2.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机打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