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2015年7月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署税发[2015]199号),明确对部分进口饲料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结合上述商品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调整后执行情况,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发 [2001]344号),现对“署税发[2015]199号”文件所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饲料商品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税则号列1214900001、 1214900002项下饲料商品不再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按照“署税发[2015]199号”文件规定执行,此前主管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饲料商品范围
注:商品范围以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货品名称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