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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pdf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df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pdf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