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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7日  署税发[2016]13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等)在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为实现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转储备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进口的粮油 (以下统称中央储备粮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2号)。现就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通知(以下称“免税额度文件”)范围内进口的粮油,予以免税;对其超出“免税额度文件”范围进口的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中央储备粮油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简称为:中央储备粮油(代码:818);对应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 (代码:0110)。

  三、年度免税进口的中央储备粮油分项目(指年度轮换、转储备或履行政府承诺,下同)、分品种限定进口数量。
  为便于实施数量额度的控制,海关对进口上述中央储备粮油实施减免税备案管理。为方便企业办理减免税业务,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可在首次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粮油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前,事先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或在首次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粮油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主管海关凭“免税额度文件”复印件、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出具的关于“免税额度文件”范围内进口粮油的说明文件及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受理其减免税备案申请。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进口中央储备粮油,按照“免税额度文件”中明确的免税项目类型、免税进口公司名称、免税进口商品名称及其税则号列、免税进口额度及其有效期等事项进行备案。对于不同的免税项目以及粮油类别应分别进行备案,并在《减免税管理系统》中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备注栏标注相应的免税项目类型。

  四、主管海关凭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交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关进口粮油属于“免税额度文件”范围的说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对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其中进口粮油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填报提单中标注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五、海关办理上述免税进口粮油的进口手续时,对实际进口数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重量证书》标注的数量,下同)低于提单数量(即发票数量,下同)的,无需要求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再向主管海关申请修改《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仅需按照规定对报关单申报数量进行修改,在审单时可以强行审核通过;对实际进口数量高于提单数量的,对超出提单数量的部分应按照相关规定分单申报,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中央储备粮油的免税进口数量仅限在“免税额度文件”注明的免税进口额度有效期内执行,即有关中央储备粮油的申报进口日期应在免税进口额度有效期内,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七、在有关“免税额度文件”印发前,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需要先行申报进口有关粮油的,海关可根据其申请对有关进口粮油直接征收关税,并凭其提交的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申请、《进口粮油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办理委托书》(详见附件1)、进口合同等材料,为其进口的粮油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操作方法见附件2)。
  在有关“免税额度文件”印发前,对于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向海关申请凭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有关进口粮油的,海关亦可凭其按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在有关“免税额度文件”印发后,对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已凭税款担保进口的粮油,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报地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将税款担保予以转税。

  八、本通知内容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在本通知印发前,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已凭税款担保进口的粮油,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关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
  进口粮油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办理委托书






  附件2:

对进口粮油征收关税办理凭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的操作方法



  一、为规范进口粮油的直接征收关税、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方法。

  二、中储粮总公司或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向海关申请对进口粮油直接征收关税,并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的,适用本操作方法。

  三、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进口,在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时,“征免”栏目按照“特案”进行录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征收关税,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字样。

  四、企业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办理缴纳关税,凭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经审核,符合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进出口货物税款担保管理相关规定的,海关予以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编号等相关信息。

  五、海关审单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报关单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后,人工在海关H2010系统中将增值税税率修改为0,重新计征税费,由系统自动生成关税税单电子信息后,审结该票报关单。

  六、报关单审结后,申报地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人工计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金额,并在海关H201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管理一手工保单登记”模块进行登记。企业在完成缴纳关税及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担保手续后,进口地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放行货物。

  七、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年度免税进口额度文件后,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税款担保退转手续。

  八、本操作方法自2016年7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