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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国合[2016]5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银行、采购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制度,保证外国政府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代理银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业务,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成效,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的选聘、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为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并执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执行协议,提供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审核、债务核对与统计、结售汇和结算等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省级/一级分行;
  (二)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境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三)熟悉贷款方以及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具有负责代理业务的专业部门和人员;
  (四)银行总行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第五条 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债务人)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负责代理银行的选聘,并接受同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对于有多个子项目的贷款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选聘一家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由各子项目债务人根据子项目提款金额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 债务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债务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选聘代理银行,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贷款方对选聘代理银行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债务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代理银行,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附件1),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得分最高的银行中标。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参照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附件2)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前应当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签订后报财政部备案。
  《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包括:代理权限和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权利和义务、代理服务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理业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代表债务人与贷款方就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执行、债务核对等事项进行业务联系;
  2、根据债务人提交的申请,按照项目贷款协定、转贷或者执行协议的规定和附件3所附的业务流程,及时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
  3,按照项目贷款协定、转贷或者执行协议的规定和附件3所附的业务流程,及时办理贷款本息和费用的对外支付;
  4、负责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统计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贷款债务及相关数据报表等,确保数据的完整与准确。

  第十条 代理银行可以根据贷款项目规模、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服务成本对其代理的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银行可以按项目转贷或者执行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限,以每次结息日的债务余额(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约定的年费率对贷款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分档年费率参考如下:
  (一)协议贷款金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
  (二)协议贷款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15%。
  贷款币种为非美元货币的,协议贷款金额可以按项目转贷或者执行协议签署日上月月底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
  代理服务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按每次结息日前一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与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惠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换代理银行。
  如果《委托代理协议》须终止,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委托代理协议》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选定代理银行。在新代理银行确定前,原代理银行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代理业务,不得中断服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适时对代理银行的服务进行调查或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在代理银行选聘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选聘代理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和以色列政府贷款项目仍延用转贷银行做法,转贷银行选聘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涉及开设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管理按照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公开招标选聘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
  2.××贷款××××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流程

  附1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公开招标选聘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

  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内容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基本资质(20分)
  参与选聘的代理银行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或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省级/一级分行(15分):符合上述要求的得15分,否则得0分。
  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资信评级(5分):具有国际市场良好评级的得5分,不具有国际评级的得0分。

  二、机构业绩(25分)
  1、代理银行历史业绩(20分):本银行系统内近10年每承办1个项目的代理或转贷业务得3分,最高20分。
  2、代理银行国别业绩(5分):本银行系统内近10年承办过与本次选聘代理银行的项目相同国别贷款的代理或转贷业务得5分,否则得0分。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统计口径的说明:(1)以列入财政部备选项目规划(清单)的日期为准;(2)涉及代理/转贷银行、贷款国别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备选项目规划(清单)的内容和日期为准;(3)涉及债务人、贷款金额、贷款币种变更的,仍以原备选项目规划(清单)的日期为准;(4)列入备选项目规划(清单)后又取消的项目,不计入业绩统计。

  三、专业能力(25分)
  1、代理银行独立从事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专业团队的情况(10分):每有1人独立且固定从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业务的得5分,最高10分;没有独立且固定的业务人员的,得0分。
  2、拟负责此次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人员的经验情况(10分):选择团队中经验年限最多的人员,每有1年外国政府贷款代理或转贷经验的得2分,最高10分;没有代理或转贷经验的,得0分。
  3、代理银行使用财务管理软件情况(5分):有专门满足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务核算和统计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的得5分,否则得0分。

  四、代理服务费费率(15分)
  低于管理办法中规定费率的报价中的最低报价得15分,最高报价得5分,其余根据其报价按比例取分。

  五、承诺服务方案(15分)
  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定相应的评分指标,比如:缩短办理天数、提供培训、满足其他对账需求等个性化服务内容,但是不得与本办法的其他标准相抵触。

  六、扣分因素(本项最高10分)
  1、近三年内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的服务进行调查或评估的情况。结果为差的,一次扣5分。
  2、近五年内因失信或违约行为被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的情况。公示一次扣5分。

  附2
××贷款××××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以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为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利用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贷款____________ (金额)实施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代理银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好本项目的代理业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财政部与贷款方签署的相关法律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

  1.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并与乙方共同遵守财政部与贷款方签署的本项目《贷款协定》以及《转贷协议》的规定和有关的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密切配合,确保代理工作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代理业务内容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业务:
  (1)代表甲方与贷款方就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执行、债务核对等事项进行业务联系;
  (2)根据甲方提交的提款申请,按照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商务合同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
  (3)按照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本息和费用的对外支付;
  (4)负责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统计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贷款债务及相关数据报表等,确保数据的完整与准确。

  2.2 甲方应在本项目《转贷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送达以下文件材料:
  (1)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
  (2)本项目采购清单、商务合同(如有);
  (3)其他相关文件。

  2.3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经甲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的提款申请,按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商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本项目贷款项下提款手续。乙方应在甲方送达合格完备的提款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贷款方提款的相关手续。

  2.4 乙方应每月根据贷款方的提款回单,将本项目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情况通知甲方和甲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2.5 本项目贷款资金提取结束后,乙方应将其收到的贷款方制作的《还本确认书》及时送达甲方确认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甲方应在收到该《还本确认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其签章确认的《还本确认书》副本退回乙方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如甲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将经其签章确认的《还本确认书》副本退回乙方,可视同甲方默认同意该《还本确认书》。

  2.6 乙方应按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的相关规定,在对外还款日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将还本付息付费资金拨付乙方指定账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贷款方不能在30个工作日前发送还款通知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还款通知单提前送达的天数。)甲方应在对外还款日前20个工作日将资金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7 如乙方在对外还款日前20个工作日之前未收到甲方付款,乙方应即刻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在甲方或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乙方账户后,乙方应在对外还款日前或上述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方办理完毕拨付手续 (甲方、乙方和省级财政部门可就此款另行约定)。

  2.8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甲方办理每笔提款、还款的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2.9 乙方应定期与贷款方核对账务,并定期向甲方送交本项目贷款提取与偿还情况对账单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甲方应在对账单回执上注明对账情况,加盖其公章,并在一个月内将对账单回执退还乙方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2.10 乙方应负责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档案建立和账务记录工作,定期向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统计口径和报表格式等要求报送本项目贷款统计资料。

  2.11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贷款方就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执行、债务核对等问题进行日常沟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无权擅自就沟通事项做任何决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和约定事项

  3.1 甲乙双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或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其他类别的法人实体。

  3.2 甲乙双方为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所有批准、授权及许可均已取得。

  3.3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或抵触其现行规章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或以甲方或乙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契约或协议。

  3.4 即使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送达还本付息付费通知,甲方也应按照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通过乙方向贷款方拨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3.5 甲方向乙方拨付本项目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只有在按照约定币种的相应款项已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之时才视为已经拨付至乙方。

  3.6 如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发生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乙方。

  3.7 甲方保证申请提款的采购内容与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一致,与商务合同一致。甲方保证商务合同的贸易背景真实。

  3.8 甲方向乙方送达的一切文件、报表及证明,其合法、真实、有效性由甲方负责。乙方只审核提款单据的完整性和表面合规性,对采购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审核义务。

  3.9 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在商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的提款申请,甲方应及时将原因向有关供货商书面说明,并同时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10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11 如甲方在首次提款或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前要求终止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予退回,甲方还应偿付已发生且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提前终止本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12 因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未能签约生效,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甲方在本项目失效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向甲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条 代理服务费

  4.1 甲方应按本项目贷款项下已提取且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向乙方支付年率为[    ]%的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以1年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天数计算,支付时间与甲方向乙方拨付还本付息付费款项时间相同。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收取,按每次结息日前一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还本付息付费款项拨付至乙方账户,但乙方未及时足额向贷款方拨付,乙方应承担贷款方计收的罚息,并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5.2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向甲方送达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或出现其他工作疏漏而造成甲方还款延迟,乙方应承担对外垫款责任,并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由此造成的对外拖欠,全部责任和相应罚息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5.3 除非上述5.2款情况,如甲方或省级财政部门未在本协议2.6、2.7款规定的日期内将还本付息付费资金足额拨付至乙方账户,乙方不承担对外垫付责任,由此造成的对外拖欠,全部责任和相应罚息由甲方承担。

  5.4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本协议2.3款规定的日期内协助甲方办理完毕提款手续,应向甲方书面说明原因。延误2次以上,甲方应及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5.5 除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乙方在本项目执行期间拒不履行代理义务,乙方应将已计收的代理银行费用全部退回甲方,并支付甲方已计收代理银行费用20%的违约金。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5.6 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用,乙方将对拖欠的代理服务费用按实际天数每日计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拖欠超过2年的,乙方可在将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后,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代理责任,乙方已经收取的代理银行费用不予退回。

  第六条 通知

  6.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且任何一方有权选择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亲自送交的方式发出。

  6.2 如果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则在发出当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则在投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如果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则在投邮后第3日视为送达;如果以亲自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方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方的地址,即为送达。

  6.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如下地址和号码发送:
  致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致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均须经双方书面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甲乙双方将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7.3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7.4 本协议未列明事项,以本项目《贷款协定》、《转贷协议》为准。

  7.5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至甲乙双方的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7.6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附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流程

 1、对外申请提款
  项目实施单位填报提款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合格的提款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代理银行在收到合格的提款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对外提款手续--贷款方拨付--代理银行记台账,同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2、对外支付还款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项目
  贷款方发送还款通知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项目实施单位--代理银行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省级财政部门送达还款通知单(还款日期为对外还款日期前5个工作日)--省级财政部门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对外还款并记台账,同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
  贷款方发送还款通知给项目实施单位和代理银行,同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实施单位送达还款通知单(还款日期为对外还款日期前20个工作日),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将款项直接拨付至代理银行或者经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至代理银行(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如20个工作日前款项未到账,代理银行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垫款,省级财政部门需提前5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对外还款并记台账,同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注:对于贷款方不能在30个工作日前发送还款通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代理银行另行约定还款通知单提前送达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