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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7月24日  署加发[2017]1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账”)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现就过渡期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的情形,海关不再要求企业开设保证金台账,在新系统调试上线前,海关通过现行信息化系统向银行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银行自动向海关发送《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已设立的保证金台账按照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的情形,仍按照保证金台账制度“实转”的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加贸司反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