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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年4月25日  税管函[2017]35号)



广州、深圳、重庆海关: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便利企业,总署关税司决定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将办理减免税手续过程中的“减免税备案”和“减免税审批”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减免税审核确认环节”,并在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中增加“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改造后的2.18版H2010系统和 QP系统已于3月28日上线运行。为确保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工作顺利进行,总署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广州、深圳和重庆海关开展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主要是指通过调整完善相关系统功能,实现减免税申请人无需专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免税进口额度 (数量)、投资项目等情况的备案手续,只需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海关一次性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由海关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范围、减免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进口设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情况一并进行审核确认。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中,原征免税备案申请表和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合并为减免税申请表,企业只需要向海关申报一次。
  关税司、科技司负责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指导和协调;信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相关系统的运行保障,指导试点海关处置试点中出现的系统异常情况。
  试点海关应组织本关区不少于5家企业(单位)参与试点,关税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业务培训,技术部门设立运维专岗并做好系统运维保障。

  二、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在试点海关关区内的减免税申请人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中“减免税申请”功能模块向海关一次性提交减免税申请,不再使用该系统中原有的“征免税备案申请”和“征免税证明申请”功能模块。
  (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进口金额(数量)、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范围(以下称“政策项目信息”)有要求的,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可选择单独将政策项目信息提交海关审核,在海关审核通过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也可以在首次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次性提交政策项目信息和进口货物信息及有关材料。
  (三)减免税申请人首次提交政策项目信息时,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需将其中的项目统一编号填入政策项目编号栏,其他情况则不需要填写,由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的减免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政策项目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编码规则如下:“4位关区代码+4位年份+3位征免性质代码+4位流水号”,其中4位流水号为全国海关流水号。
  (四)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项目信息有要求的,减免税申请人提交政策项目信息并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手工录入已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政策项目信息编号。
  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政策项目信息无要求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向海关提交政策项目信息,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也无需填报政策项目信息编号栏。
  (五)对于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首次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一并提交政策项目信息和进口货物信息的,审核关员应先对政策项目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再允许对相关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对于政策项目信息不符合政策规定,未予以通过的,系统将对政策项目信息作退单处理,与其相关联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一并予以退单,由减免税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六)在同期开展减免税申请无纸化试点的广州、深圳、重庆海关,减免税申请人选择“无纸化申报”方式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审核通过后,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的,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主管海关可为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纸质《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便利企业的重要举措。各试点海关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试点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要确定联系人,对减免税申请人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并向总署业务和技术联系人反馈。
  (二)加强宣传辅导。各试点海关要主动做好宣传,向减免税申请人介绍试点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操作手册详见《关税司关于减免税管理系统升级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税管函[2016]91号)和《关税司关于减免税管理系统升级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税管函[2017]23号)。
  (三)加强监督评估。各试点海关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事项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跟踪监督改革试点的业务运行,防控税收风险;收集研究试点期间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相关总结评估报告于7月15日前反馈关税司。
  特此通知。

  业务联系人:
  关税司    吴宗飞    电话010-65194376;
  石家庄海关  李玉峰    电话8-0400-9326  13831167829;
  技术联系人:
  科技司    马  宁    电话010-65194598;
  信息中心    技术热线  电话8-0001-3355;
  数据中心    郝云云    电话010-81593627  1381024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