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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数据提供:北大法宝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4月28日  署税发[2017]8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 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据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分批次下达,并通知各直属海关。

  二、申请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应持船舶购买合同及商业发票、境外船籍登记证明文件、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明确该船舶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等资料,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主管海关应对照清单,对申请免税进口有关船舶的船名、船型、境外登记日期、船籍、名义所有人、实际所有人等信息进行审核,对进口单位主体资格、进口船舶相关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确认通过。
  进口单位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电子信息,如需要纸质上述《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即申请单位留存联)的,应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主管海关可按规定为进口单位出具该纸质《征免税证明》。

  四、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的“减免税申请人”栏目填写进口单位名称,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五、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应在进入中国国境并按海关总署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境手续后,方可向海关办理船舶免税进口手续。
  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船舶进口手续。申报地海关应当验核载明船舶有关船名、船型、境外登记日期、船籍、名义所有人、实际所有人等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确认申报进口船舶为清单所列船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年限自船舶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期限8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进口单位应当自进口免税船舶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该船舶的使用状况。

  七、免税进口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在从事国内货物运输途中所用进口燃料油应当照章缴纳进口环节税收。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