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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决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05-03-16
(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审议,水利部决定对《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水政监察证件的制作和管理由水利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