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表述。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105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12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3.(129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4.(130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5.(133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6.(17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