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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6-08-01
  目录

  A章总则5

  第33.1条适用范围5

  第33.3条概述5

  第33.4条持续适航文件5

  第33.5条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5

  第33.7条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6

  第33.8条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的选定8

  B章设计与构造: 总则8

  第33.11条适用范围8

  [第33.13条备用]8

  [第33.14条删除]9

  第33.15条材料9

  第33.17条防火9

  第33.19条耐用性10

  第33.21条发动机冷却10

  第33.23条发动机的安装构件和结构10

  第33.25条附件连接装置10

  第33.27条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10

  第33.28条发动机控制系统11

  第33.29条仪表连接14

  C章设计与构造:活塞式航空发动机15

  第33.31条适用范围15

  第33.33条振动15

  第33.34条涡轮增压器转子15

  第33.35条燃油和进气系统15

  第33.37条点火系统16

  第33.39条润滑系统16

  D章台架试验:活塞式航空发动机16

  第33.41条适用范围16

  第33.42条概述16

  第33.43条振动试验16

  第33.45条校准试验17

  第33.47条爆震试验17

  第33.49条持久试验17

  第33.51条工作试验20

  第33.53条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20

  第33.55条分解检查21

  第33.57条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21

  E章设计与构造:航空涡轮发动机21

  第33.61条适用范围21

  第33.62条应力分析21

  第33.63条振动21

  第33.64条发动机静承压件22

  第33.65条喘振和失速特性22

  第33.66条引气系统22

  第33.67条燃油系统22

  第33.68条进气系统的结冰24

  第33.69条点火系统24

  第33.70条发动机限寿件24

  第33.71条润滑系统25

  第33.72条液压作动系统26

  第33.73条功率或推力响应26

  第33.74条持续转动27

  第33.75条安全分析27

  第33.76条吸鸟29

  第33.77条外物吸入-冰34

  第33.78条吸雨和吸雹34

  第33.79条燃烧燃料加力装置36

  F章台架试验:航空涡轮发动机36

  第33.81条适用范围36

  第33.82条概述37

  第33.83条振动试验37

  第33.84条发动机超扭试验38

  第33.85条校准试验38

  第33.87条持久试验39

  第33.88条发动机超温试验46

  第33.89条工作试验46

  第33.90条初始维修检查47

  第33.91条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47

  第33.92条转子锁定试验47

  第33.93条分解检查48

  第33.94条叶片包容性和转子不平衡试验48

  第33.95条发动机-螺旋桨系统试验49

  第33.96条以辅助动力装置(APU)方式工作的发动机试验49

  第33.97条反推力装置50

  第33.99条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50

  G章专用要求 航空涡轮发动机50

  第33.201条早期ETOPS资格的设计和试验要求50

  H章附则52

  附件A持续适航文件53

  第A33.1条总则53

  第A33.2条格式53

  第A33.3条内容53

  第A33.4条适航限制条款54

  附件B合格审定标准大气降雨和冰雹的浓度56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A章 总 则

  第33.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颁发和更改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并且必须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3条 概述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表明该型航空发动机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

  第33.4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件A编制中国民用航空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之前或者在为装有该发动机的航空器颁发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3.5条 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发动机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该说明手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安装说明

  (1)发动机安装构件的位置,将发动机装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及安装构件和相关结构的最大允许载荷;

  (2)发动机与附件、管件、导线和电缆、钢索、导管及整流罩连接的位置和说明;

  (3)包括总体尺寸的发动机轮廓图;

  (4)定义发动机与航空器和航空器设备,包括螺旋桨(如适用)的物理和功能界面;

  (5)如果发动机系统所依靠的部件不是发动机型号设计的组成部分,而发动机型号合格审定又要基于这些部件,则其界面条件和可靠性要求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直接规定,或者规定参考适当的文件;

  (6)必须给出发动机控制所需的仪表清单,包括控制发动机工作的仪表精度和瞬态响应的所有限制值,以评估在装机条件下该仪表的适用性。

  (b)使用说明

  (1)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使用限制;

  (2)功率或推力的额定值及在非标准大气条件下的修正程序;

  (3)在一般和极端环境条件下,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i)起动;

  (ii)地面运转;

  (iii)飞行中的运转;

  (4)对于有一个或多个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提供发动机性能特性和变化的数据,以使飞机制造商能够建立飞机功率保证程序;

  (5)发动机控制系统的主模式、所有可选模式和任何备份系统及其相关限制的描述,以及发动机控制系统及其与飞机系统、螺旋桨(如适用)之间的界面描述。

  (c)安全分析假设。针对第33.75(d)条中描述的不在发动机制造商控制之内关于安全装置、仪表、早期警告装置、维修检查和类似设备或程序的可靠性做出安全分析假设。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7条 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

  (a)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并包含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规定的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其中包括按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的使用条件和资料确定的额定值和限制以及为发动机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b)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功率状态值在临界压力高度与海平面压力高度下的功率或扭矩、转速(转/分)、进气压力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ii)额定起飞功率(与非增压使用状态或与适用的增压器各种使用状态有关)。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下列各项温度:

  (i)气缸温度;

  (ii)滑油进口温度;

  (iii)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进气温度。

  (5)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主滑油腔的滑油压力。

  (6)附件传动扭矩和悬臂力矩。

  (7)部件寿命。

  (8)涡轮增压器的涡轮转速(转/分)。

  (c)对于涡轮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确定与下列因素有关:

  (1)下列状态的功率、扭矩或推力、转速(转/分)、燃气温度和时间:

  (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i)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iii)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加力的);

  (iv)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不加力的);

  (v)额定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额定2 ½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viii)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ix)额定30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x)辅助动力装置(APU)的工作方式。

  (2)燃油牌号或规格。

  (3)滑油品级或规格。

  (4)液压油规格。

  (5)下列各项温度:

  (i)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温度;

  (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温度,包括稳态工作时的温度和瞬时超温温度及其允许超温的时间;

  (iii)超音速发动机的液压油温度;

  (iv)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燃油温度;

  (v)申请人如有规定的发动机的外表面温度。

  (6)下列各项压力:

  (i)燃油进口压力;

  (ii)在申请人规定部位上的滑油压力;

  (iii)超音速发动机进口截面上的进气压力,包括稳态工作时的压力和瞬时超压压力及其允许超压的时间;

  (iv)液压油压力。

  (7)附件传动的扭矩和悬臂力矩。

  (8)部件寿命。

  (9)燃油过滤。

  (10)滑油过滤。

  (11)引气。

  (12)每一转子盘和隔圈被批准的起动一停车应力循环次数。

  (13)发动机进气畸变。

  (14)转子轴的瞬时超转转速(转/分)和超转出现的次数。

  (15)燃气的瞬时超温温度和超温出现的次数。

  (16)发动机瞬态超扭及其发生次数。

  (17)带有自由动力涡轮的涡轴发动机和涡桨发动机的最大超扭。

  (18)超音速航空器发动机的转子风车转速(转/分)。

  (d)在确定发动机性能和使用限制时,必须考虑发动机控制系统和第33.5条(a)(6)中定义的所需仪表的所有精度限制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8条 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的选定

  (a)必须由申请人选定所申请的发动机功率和推力额定值。

  (b)选定的每种额定值必须是所有同型号发动机在用来确定此额定值的条件下预计能产生的最低功率或推力。

  B章 设计与构造: 总 则

  第33.1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活塞式和涡轮发动机的一般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13条 备用]

  [第33.14条 删除]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15条 材料

  发动机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规范(如工业或军用规范),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第33.17条 防火

  (a)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及所用的材料必须使着火和火焰蔓延的可能性减至最小。此外,涡轮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出现导致结构失效、过热或其他危险状态的内部着火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b)除(c)条规定外,在发动机正常工作期间存留或输送易燃液体的每一外部管路、接头和其他部件,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认是耐火的或是防火的。上述部件必须有防护或正确安装以防止点燃泄漏的易燃液体。

  (c)属于发动机部分并与发动机相连的易燃液体箱和支架必须是防火的或用防火罩防护,任一非防火的零部件被火烧坏后不会引起易燃液体泄漏或溅出则除外,活塞式发动机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脱)的整体湿油池,既不必是防火的,也不需用防火罩防护。

  (d)用于防火墙的发动机零件,其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是:

  (1)防火的;

  (2)构造上不会使任何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绕过或穿过防火墙;

  (3)防腐蚀的。

  (e)除(a)和(b)条要求外,位于指定火区内的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必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是防火的或者耐火的。

  (f)必须通过排放和通风的方法防止发动机内易燃液体非故意的积聚达到危险量。

  (g)任何容易或者具有潜在产生静电放电或电气故障电流的部件、单元或设备,必须设计和构造成与发动机基准点等电位接地,以使可能出现易燃液体或蒸汽的外部区域点燃的风险减至最小。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19条 耐用性

  (a)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得发动机在翻修周期之间不安全状态的发展减至最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的设计必须对因转子叶片失效而引起的破坏具有包容性。必须确定由于转子叶片失效,穿透压气机和涡轮转子机匣后的转子叶片碎片的能量水平和轨迹。

  (b)属于发动机型号设计部分的螺旋桨桨距调节系统的每一个部件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5部第35.21条、第35.23条、第35.42条和第35.43条的要求。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1条 发动机冷却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在飞机预定工作条件下提供必要的冷却。

  第33.23条 发动机的安装构件和结构

  (a)必须规定发动机安装构件和相关的发动机结构的最大允许的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

  (b)该发动机安装构件和相关的发动机结构必须能承受下列载荷:

  (1)规定的限制载荷并且没有永久变形;

  (2)规定的极限载荷并且没有破坏,但可以出现永久变形。

  第33.25条 附件连接装置

  发动机在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受载的情况下,必须能正常地运转。每一个发动机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必须具有密封措施以防止发动机内部的污染或来自发动机内部的不可接受的泄漏。要求用发动机滑油润滑外部传动花键或联轴节的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必须采用密封措施以防止不可接受的滑油流失和防止来自封闭传动连接件腔室外的污染。发动机的设计必须能对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每个附件进行检查、调整或更换。

  第33.27条 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

  (a)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便能承受本条(c)款规定的试验条件。

  (b)除第33.28条要求之外的发动机系统、仪表和其它方法的设计和功能必须给予合理的保证,使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使用中不会超出。

  (c)根据分析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确定的每个涡轮、压气机和风扇中经受最关键应力的转子部件(除叶片外),其中包括发动机或涡轮增压器中的整体鼓筒转子和离心式压气机,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试验5分钟:

  (1)除了本条(c)(2)(iv)的规定外,以其最大工作温度进行;

  (2)以下列适用的最高转速进行:

  (i)如果在试验台上试验并且转子部件装有叶片或叶片配重块,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20%进行;

  (ii)如果试验在发动机上进行,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15%进行;

  (iii)如果试验在涡轮增压器上进行,由一特制燃烧室试验台提供炽热燃气驱动,则以其最大允许转速115%进行;

  (iv)以120%的某个转速进行,冷转时,转子部件承受的工作应力相当于最高工作温度和最大允许转速导致的应力;

  (v)以105%的最高转速进行,此最高转速是发动机典型安装方式中导致最关键的部件或系统失效时的转速;

  (vi)在发动机典型安装方式中,任一部件或系统失效并和飞行前例行检查中或正常飞行使用期间一般不予以检测的部件或系统发生的任一故障相组合时,所导致的最高转速。

  试验后,在某种超转情况下的每个转子必须在批准的尺寸限制内,并且不得有裂纹。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8条 发动机控制系统

  (a)适用性。本条款适用于任何发动机型号设计中控制、限制或监控发动机工作,和发动机持续适航所必需的系统或设备。

  (b)验证。

  (1)功能方面。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证明发动机控制系统能以下列方式实现预期的功能:

  (i)在声明的飞行包线内变化的大气条件下,保持有关控制参数的选定值,使发动机工作在批准的使用限制之内;

  (ii)在所有可能的系统输入和允许的发动机功率或推力需求下,必须符合第33.51条,第33.65条以及第33.73条,如适用的使用要求,除非已证实控制功能故障导致在预定的使用中发动机不能被放行;

  (iii)在声明的发动机使用条件范围内,发动机的功率或推力调节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和

  (iv)不产生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振荡。

  (2)环境限制。申请人必须表明,当符合第33.53条和第33.91条时,在声明的环境条件下,包括电磁干扰(EMI)、高强度辐射场(HIRF)和闪电条件,发动机控制系统功能不会受到有害影响。对于已鉴定系统的环境限制必须记录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

  (c)控制转换。

  (1)申请人必须表明,当故障或失效导致控制模式、通道或者从主系统到备份系统的转换时:

  (i)发动机不会超出任何使用限制;

  (ii)发动机不会喘振、失速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推力或功率改变、振荡及其它不可接受的特性;和

  (iii)如果要求飞行机组人员行动、反应或者意识到控制模式的转换,则必须有方式警示机组。该方式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描述,并且要在发动机使用手册中描述机组的操作。

  (2)任何推力或功率改变的幅度和相应的转换时间必须在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有明确描述。

  (d)发动机控制系统失效。申请人必须将发动机控制系统设计和构造成:

  (1)失去推力(或功率)控制(LOTC/LOPC)事件的发生率与预期应用的安全目标一致;

  (2)在全勤构型中,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对于LOTC/LOPC事件相关的电子和电气的失效,系统能容忍“单点故障”;

  (3)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的单点失效不会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4)与预期装机相关的可预见失效或故障,会导致着火、过热或失效等造成发动机控制系统部件损伤的局部事件,该失效或故障不应导致发动机控制系统失效或故障,从而引起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e)系统安全评估。当符合本条和第33.75条要求时,申请人必须完成发动机控制系统的系统安全评估。该项评估必须确定可能导致推力或功率改变、错误数据传输,或影响发动机工作特性从而产生喘振或失速的故障或失效,以及这些故障或失效预期的发生频率。

  (f)保护系统。

  (1)发动机控制设备、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设计和功能,以及发动机使用和维护说明,必须合理保证,影响涡轮、压气机、风扇、涡轮增压器转子结构完整性的发动机使用限制在工作中不会被超出。

  (2)当提供电子式超转保护系统时,设计必须包括系统的检测方法,以确定保护功能的可用性,并且至少每个发动机起动/停车循环检测一次。该方法必须能以最少的循环数完成系统的全面测试。如果这种测试不是完全自动的,则必须在发动机使用说明手册中包含手动测试的规定。

  (3)如果超转保护是液压机械式或机械式的,必须通过试验或其他可接受的方法验证,超转保护功能在检查和维修周期内可用。

  (g)软件。申请人必须通过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方法设计、实现和验证所有相关软件,将软件错误存在的可能性减至最小,并符合其实施功能的关键性要求。

  (h)飞机提供的数据。单点失效引起的飞机提供的数据(而不是来自飞机的推力或功率指令信号),或发动机之间共享的数据丢失、中断或损坏,必须:

  (1)不得导致任何发动机的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2)被检测和调节。调节规律不得导致推力或功率,或者发动机操作和起动特性不可接受的改变。申请人必须评估并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说明这些失效在整个飞行包线内对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工作性能和起动特性的影响。

  (i)飞机提供的电源。

  (1)申请人必须将发动机控制系统设计成当飞机提供给发动机控制系统的电源失去、故障或中断时,不会:

  (i)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

  (ii)引起不可接受的错误数据传递。

  (2)当依据(i)(1)条要求使用发动机专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解决发动机在慢车以下的运转,发动机控制系统的设计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使发动机自动恢复运行。

  (3)申请人必须确定飞机提供给发动机控制系统起动和运转发动机所需任何电源的需求和特性,包括瞬态和稳态电压限制值,并在发动机安装说明手册中声明。

  (4)超出本条(i)(3)中声明的电源电压限制值的瞬态低电压,必须满足本条(i)(1)的要求。当飞机提供的电源回到极限值以内时,发动机控制系统必须恢复正常工作。

  (j)空气压力信号。申请人必须考虑空气压力信号管线堵塞或泄漏对发动机控制系统的影响,作为本条(e)系统安全评估的组成部分,并在设计上采用适当的预防措施。

  (k)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控制和自动可用性。具有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功率的发动机,必须具备其使用限制内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自动获得并自动控制的方法或措施。

  (l)发动机停车方法。必须提供发动机迅速停车的方法。

  (m)可编程逻辑装置。使用数字逻辑或其它复合设计技术开发可编程逻辑装置时,必须确保编码器逻辑已经考虑到,安装可编程逻辑装置的系统失效或故障的风险。申请人必须证实这些设备是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开发的、且与设计履行的功能的关键性相一致。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29条 仪表连接

  (a)除非在结构上能防止错接仪表,否则,按航空器适航标准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所设置的每个连接件或者为保证发动机工作符合任何发动机使用限制所必需的每个连接件,都必须作标记,以标明与相应的仪表一致。

  (b)每台涡轮发动机必须为指示转子系统不平衡的显示系统提供接头。

  (c)具有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涡轮发动机必须有方法或措施:

  (1)当发动机处于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及状态开始和该时间间隔结束时,应提示飞行员;

  (2)自动记录每次使用30秒OEI和2分钟OEI功率水平的次数和持续时间;

  (3)使用可靠的方法提示维修人员发动机已经使用30秒OEI或2分钟OEI功率水平,并且允许维修人员取回已记录的数据,和

  (4)能够针对上述方法的正确操作进行日常检验。

  (d)本条(c)(2)和(c)(3)的方法和措施一定不能在飞行中复位。

  (e)申请人必须制定保证发动机在其使用限制内工作的仪表的安装规定。按照提出的安全分析或任何其他的规范要求,如果所依赖的仪表在假定飞机的安装中不是强制的,则该仪表必须在发动机安装说明中指定,并在发动机批准文件中声明为强制性的。

  (f)作为第33.28条(e)中系统安全评估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评估仪表,传感器或接头错误装配的可能性及后果。如需要,申请人必须在系统中采用防错设计。

  (g)传感器及相关电线和信号调节器必须在物理上和电气上进行隔离,以确保从仪表的监测功能向控制功能传递故障的概率与该故障的影响一致,反之亦然。

  (h)申请人必须提供机组人员监测涡轮冷却系统功能的仪表,除非有证据表明:

  (1)其他现有仪表可以给出失效或即将失效的适当警报,或者

  (2)在发现冷却系统失效之前不会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或者

  (3)冷却系统失效的概率是极小可能的。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C章 设计与构造:活塞式航空发动机

  第33.3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活塞式航空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33条 振动

  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能使发动机在其曲轴转速和发动机功率的整个正常工作范围内运转,不会由于振动而引起发动机任何零部件的过大应力,并且也不会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第33.34条 涡轮增压器转子

  每个涡轮增压器机匣必须设计、构造成,当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工作时,可以包容最高转速下压气机或涡轮转子失效产生的碎片。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35条 燃油和进气系统

  (a)发动机燃油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必须能在所有飞行和大气条件下的整个发动机工作范围内向气缸提供适当的燃油混合物。

  (b)用于燃烧的空气或油气的混合物所通过的发动机进气通道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冰在这些通道里积聚的危险减至最小。发动机的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采用防冰的措施。

  (c)必须规定为防止燃油中外来颗粒进入发动机燃油系统所必需的燃油滤的类型和过滤度。申请人必须表明通过规定的过滤装置的外来颗粒将不会严重地损害发动机燃油系统的功能。

  (d)当装该发动机的航空器在地面静止状态时,在申请人所确定的发动机可能有的所有姿态下,进气系统中,引导油气混合物的每一条通道,都必须是自身可以放泄的,以防止气缸内的液锁。

  (e)对于每个流体喷射(除了燃油)系统和其控制装置,如果作为发动机的一部分,申请人必须表明喷射流体的流量是充分可控的。

  第33.37条 点火系统

  火花点火发动机必须装有双点火系统,每个气缸至少有两只火花塞,并具有电源分开的两条独立电路;或者装有在飞行中可靠性相当的点火系统。

  第33.39条 润滑系统

  (a)发动机的润滑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必须使该系统在飞机预期使用中的所有飞行姿态和大气条件下能正常地工作。装有湿油池的发动机,当发动机里的滑油只有最大滑油量的一半时,必须仍能满足这一要求。

  (b)发动机润滑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必须能安装滑油冷却装置。

  (c)曲轴机匣应与大气相通,以消除曲轴机匣中压力过高时的滑油泄漏。

  D章 台架试验:活塞式航空发动机

  第33.4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活塞式航空发动机的台架试验和检验。

  第33.42条 概述

  在本章规定的每项持久试验前,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个部件,必须确定和记录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

  第33.43条 振动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振动测试,以确定曲轴和螺旋桨轴或其他输出轴在整个曲轴转速和发动机功率范围之内,在稳定状态和瞬时状态下,从慢车转速到所要求的最大连续转速额定值的110%或到所要求的最大起飞转速额定值的103%(两者中取较大者)时的扭转和弯曲振动特性。对于飞机用的发动机,该项测试必须采用与持久试验所用的螺旋桨型号相同的结构形式,对于其他发动机,则采用与持久试验所用的负载装置型号相同的结构型式。

  (b)曲轴和螺旋桨轴或者其他输出轴的扭转和弯曲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制轴材料的持久极限应力。如果不能通过测量表明轴的最大应力低于持久极限,则必须测量振动频率和振幅。必须表明峰值振幅所产生的应力低于持久极限;否则,发动机必须在产生峰值振幅的状态下运转,对于钢轴,直到承受住一千万次应力交变而不发生疲劳损坏为止;对于其他材料的轴,直到表明在材料的持久极限应力范围之内不发生疲劳为止。

  (c)必须对每一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该载荷由仅供航空器使用的每一附件装置所施加,并且是申请人为该传动装置或安装点规定的限制载荷。

  (d)本条(a)规定的振动测试必须在最不利振动效应的那只气缸不点火的情况下重复进行,以确定发动机在此非正常状态下安全使用的条件。但对此振动测试,发动机转速范围仅需从慢车到要求的最大起飞转速,并不必表明符合本条(b)。

  第33.45条 校准试验

  (a)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49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构成确定整个使用范围内曲轴转速、进气压力、燃油/空气混合比调定值和高度的发动机特性。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下只装有为发动机功能所必需的那些附件时为基准。

  (b)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海平面状态时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表明符合本款的要求。

  第33.47条 爆震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试验,以确定在其预定的整个工作状态范围内,发动机能工作而不会发生爆震。

  第33.49条 持久试验

  (a)概述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为150小时的试车(除本条(e)(1)(iii)中规定的外),并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工作情况由本条(b)至(e)中规定的一个适用的试验系列组成。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合适的程序进行试验。在持久试验期间,该发动机功率和曲轴转速必须保持在额定值的±3%的范围内。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至少35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一只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下工作,其余气缸必须在不低于限制温度28°C(50°F)范围内工作,并且滑油进口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5.5°C(10°F)范围内。装有螺旋桨轴的发动机必须装螺旋桨做持久试验,并且在本条规定的各种适用运转条件下,该螺旋桨要对发动机加载到其设计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载荷。必须对每个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在以额定起飞功率和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期间,由仅供飞机使用的每种附件所施加的载荷,必须是申请人为发动机传动装置或安装点规定的限制载荷。

  (b)非增压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对于不采用增压器的发动机和采用齿轮传动单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作下列试验:

  (1)30小时试验,由5分钟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2)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的和½小时75%的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5)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6)20小时试验,由1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20小时试验,由2½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½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组成。

  (c)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

  对于采用齿轮传动双速增压器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试验:

  (1)3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5分钟额定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5分钟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或最大荐用巡航功率交替组成。如果在高传动比中要求起飞功率额定值,则30小时试验中的15小时试验必须在高传动比下进行,并由5分钟的在起飞临界高度进气压力和起飞转速下获得的功率测量值及5分钟70%高传动比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9%高传动比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2)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91%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3)15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的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½小时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9%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4)30小时试验,以高传动比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

  (5)5小时试验,由增压器的每个传动比各5分钟交替组成。该试验的第一个5分钟必须以高传动比下的最大连续转速及在海平面条件下以高传动比的90%的最大连续进气压力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在低传动比下的5分钟交替试验状态必须是在恒定转速下转换到低传动比时所获得的状态;

  (6)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7%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7)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6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84.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8)1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1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小时5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及79.5%最大连续转速交替组成;

  (9)20小时试验,由低传动比2小时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2小时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交替组成;

  (10)5小时试验,在低传动比下以最大最经济巡航功率和转速或荐用的最大巡航功率和转速进行;以高传动比运转时,在没有模拟高空试验装置的地方,这些试验可以用在临界高度进气压力或由此规定的百分数压力下获得的测量功率进行,并可将燃油/空气混合比调整到足以抑制爆震的富油混合气。

  (d)直升机发动机

  为了适合于在直升机上的使用,每型发动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9部第29.923条(a)至(j),或者必须进行以下一系列试验:

  (1)35小时试验,由各30分钟的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2)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3)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7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4)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起飞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80%至90%最大连续转速下3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交替组成;

  (5)25小时试验,由各2½小时的起飞转速下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110%最大连续转速下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或103%起飞转速下额定起飞功率(两者中取转速较大者)交替组成;

  (6)15小时试验,以105%最大连续转速下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或者,如果不能超过105%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时,则以全油门及在标准海平面汽化器出口压力下的相应转速进行。

  (e)涡轮增压的发动机

  对于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如果申请人表明在模拟高空试验中,发动机和增压器承受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不低于在实际高空条件下运转时的机械载荷和工作温度,则除了高空试验可以模拟外,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用于飞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b)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b)(1)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海平面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b)(2)到(7)中所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在150小时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增加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2)对用于直升机的发动机,申请人必须实施本条(d)款规定的试验,但下列情况除外:

  (i)本条(d)(1)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ii)本条(d)(2)和(3)中规定的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ii)本条(d)(4)中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

  (iv)本条(d)(5)规定的以80%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2,440米(8,000英尺)高度压力下进行,而以其他功率进行试验的部分,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本条(d)(6)规定的整个试验,必须在临界高度压力下进行;

  (vi)在持久试验期间使用的涡轮增压器,必须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时的涡轮进口燃气限制温度和转速进行50小时台架试验,除非在50小时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中保持该限制温度和转速。

  第33.51条 工作试验

  工作试验必须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试验,以验证发动机的回火特性、起动、慢车、加速、超转、螺旋桨功能和点火及任何其他工作特性。如果发动机装有多速增压器传动装置,则设计与构造必须允许增压器的运转从低速比转向高速比,并且在增压器高转速比下与额定最大连续功率所具有的进气压力和转速调定值相对应的功率,必须在5秒内达到。

  第33.53条 发动机系统和部件试验

  (a)对于不能按第33.49条持久试验方法进行充分验证的每型发动机系统和部件,申请人必须进行附加的试验,以确定那些系统和部件在所有已声明环境和使用条件下都能实现预期功能。

  (b)必须确定在航空器安装中要求温度控制措施的每一部件的温度限制,以保证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55条 分解检查

  在完成持久试验后,满足下列要求:

  (a)每台发动机必须完全分解。

  (b)不经装机即可确定其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的每一部件的调整位置和功能特性必须保持在试验开始时已确定并记录的限制范围内。

  (c)按照第33.4条提交的资料,发动机每个部件必须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并且适宜于装在发动机上继续工作。

  第33.57条 台架试验的一般实施

  (a)在台架试验时,申请人可用同一设计和结构的几台发动机分别进行振动、校准、爆震、持久和工作试验。如果用一台发动机单独进行持久试验,则该发动机在开始持久试验之前,必须经过校准检查。

  (b)申请人根据符合本规定第33.4条要求提交的维修和维护说明书,可以对在台架试验期间的发动机进行维护和小修。如果这类维护频次过高,或由于发动机故障停车次数过多,或在台架试车期间或分解检查的结果认为有必要大修或更换零件的话,则发动机或其零部件可能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必要的任何附加试验。

  (c)每个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试验条件,包括设备和胜任的人员,以实施台架试验。

  E章 设计与构造:航空涡轮发动机

  第33.6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航空涡轮发动机附加的设计与构造要求。

  第33.62条 应力分析

  必须对每型涡轮发动机进行应力分析,表明每个涡轮发动机转子、隔圈和转子轴的设计安全裕度。

  第33.63条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和整个转速和功率或推力的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而不应导致因振动而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不应导致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

  [2002年4月19日第一次修订]

  第33.64条 发动机静承压件

  (a)强度。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已验证的分析或两者结合的方法,确定承受较大气体或液体压力载荷的所有静子零件,可以稳定保持一分钟,不会:

  (1)当承受以下较大的压力作用时,出现超过使用限制的永久变形,或者发生可能导致危害性发动机后果的泄漏:

  (i)1.1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ii)1.33倍的正常工作压力;或者

  (iii)大于正常工作压力35kPa(5p.s.i.)。

  (2)当承受以下较大的压力作用时,发生破裂或爆破:

  (i)1.15倍的最大可能压力;

  (ii)1.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或者

  (iii)大于最大可能压力35kPa(5p.s.i.)。

  (b)在满足本条要求时必须考虑:

  (1)零件的工作温度;

  (2)除压力载荷外的任何其他重要静载荷;

  (3)代表零件材料和工艺的最低性能;

  (4)型号设计允许的任何不利的几何形状。

  [2016年3月17日第二次修订]

  第33.65条 喘振和失速特性

  发动机按第33.5条(b)规定的使用说明运转时,即在发动机工作包线内的任何一点上,起动、功率或推力的变化、功率的增大或推力的加力,极限的进气畸变或进气温度,不得引起喘振或失速达到出现熄火、结构失效、超温或发动机功率或推力不能恢复的程度。

  第33.66条 引气系统

  在第33.7条(c)(ll)中规定的极限引气状态的所有条件下,发动机必须提供引气而不会对发动机产生除推力或功率输出降低外的不利影响。如果能控制发动机防冰的引气,则必须设置指示发动机防冰系统功能的装置。

  第33.67条 燃油系统

  (a)在按申请人规定的流量和压力对发动机供给燃油的情况下,该发动机必须在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工作状态下都能正常地工作。不可再调整的每个燃油控制调节装置装于发动机上时必须用锁紧装置固定并且必须是铅封的,否则应是不可达的。所有其他的燃油控制调节装置必须是可达的,并且作标记以指明调节功能,除非该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b)在发动机燃油进口与燃油计量装置进口,或与发动机传动的正排量泵进口(两种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