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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7-06-02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相关条文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

二、增加一目,作为第27.25条(a)款第(1)项第(iv)目:

“(iv)用来演示第27.87条或第27.143条(c)(1)的最重重量,或其组合,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款所规定的重量和使用条件(高度和温度);和”。

三、将第27.73条条款号更改为第27.49条,并修改为:

“第27.49条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a)对于直升机,

“(1)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i)起飞功率;

“(ii)起落架放下;

“(iii)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2)按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

“(i)对于活塞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ii)对于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压力高度(2,500英尺)。

“(3)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使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b)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1)起飞功率;

“(2)起落架放下。”

四、将第27.51条修改为:

“第27.51条起飞

“以起飞功率和转速、最临界重心、重量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本条所涵盖的每一高度上申请起飞合格审定的重量进行起飞:

“(a)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最大高度的整个高度范围内,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b)起飞方式,必须确保如果一台发动机失效,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都能安全着陆。这必须演示到申请起飞和着陆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中的较小值。”

五、将第27.71条名称修改为“自转性能”。

六、将第27.75条(a)款修改为: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及水面打转的倾向,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1)由申请人选定,并与该旋翼航空器型号相适应的进近或自转速度;

“(2)进近和着陆按下列情况进行:

“(i)对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从稳定自转状态进入;或

“(ii)对多发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从已建立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进近状态进入。”

七、将第27.79条条款号更改为第27.87条,并修改为:

“第27.87条高度-速度包线

“(a)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组合,在本条(b)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者;

“(2)重量从海平面最大重量到申请人选定的本条(a)(1)涵盖的每一高度的重量。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

“(b)适用功率丧失条件:

“(1)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

“(2)对多发直升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剩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剩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并且在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状态下,所能提供的最小安装规格功率。批准的外界温度和压力高度最临界组合对应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或该直升机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中的较小者;

“(3)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

八、将第27.143条(a)款第(2)项第(v)目修改为:

“(v)自转”。

九、将第27.143条(c)款修改为:

“(c)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能够在地面或近地面处进行与其型号相适应的任何机动飞行(如侧风起飞、侧飞与后飞),而不丧失操纵:

“(1)高度,从标准海平面条件,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取小值,以

“(i)临界重量;

“(ii)临界重心;

“(iii)临界旋翼转速;

“(2)对起飞和着陆高度大于2,100米(7,000英尺)密度高度,以

“(i)申请人选定的重量;

“(ii)临界重心;和

“(iii)临界旋翼转速”

十、增加一款,作为第27.143条(d)款:

“(d)必须确定所有方位情况下从0到至少8.74米/秒(17节)的风速,在此风速下,旋翼航空器在下述情况下,能够无地效飞行,而不丧失操纵:

“(1)申请人选定的重量;

“(2)临界重心;

“(3)申请人选定的旋翼转速;

“(4)高度,从标准海平面到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起飞和着陆高度。”

十一、将第27.143条原(d)款顺延为(e)款并修改为:

“(e)在(1)满足运输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中的一台发动机失效,或(2)其它旋翼航空器全部发动机失效以后,当发动机失效发生在最大连续功率和临界重量时,旋翼航空器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速度与高度全部范围内必须是可以操纵的。在发动机失效后的任何情况下,修正动作的滞后时间不得小于:

“(i)对巡航状态为一秒或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取大值);

“(ii)对任何其它状态为驾驶员正常的反应时间。”

十二、将第27.143条原(e)款顺延为(f)款。

十三、将第27.173条修改为:

“第27.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a)纵向操纵必须这样设计:为获得小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后运动。而为了获得大于配平速度的空速,操纵杆必须向前运动。

“(b)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高度范围内,在第27.175条(a)到(d)中规定的机动飞行期间,油门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操纵杆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斜率必须是正的。然而,在局方确认可接受的有限的飞行条件或运行模式下,如果旋翼航空器拥有的飞行特性,允许驾驶员,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或警觉条件下,便能将空速保持在设定配平空速的±9.26千米/小时(5节)范围内,操纵杆的位置与速度的关系曲线的斜率可以是中立的或负的。”

十四、将第27.175条修改为:

“第27.175条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a)爬升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条件下,速度以VY-18.52千米/小时(10节)到VY+18.52千米/小时(10节),爬升状态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最大连续功率;

“(4)起落架收起;

“(5)在VY配平旋翼航空器。

“(b)巡航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条件下,速度以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至0.8VNE+18.52千米/小时(10节),或VH小于0.8VNE时,从VH-18.52千米/小时(10节)至VH+18.52千米/小时(10节),巡航状态下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以0.8VNE或VH平飞时的功率,取小值;

“(4)起落架收起;

“(5)旋旋翼航空器配平在0.8VNE或VH,取小值。

“(c)VNE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条件下,速度从VNE-37.04千米/小时(20节)至VNE,表明:

“(1)临界重量;

“(2)临界重心;

“(3)VNE-18.52千米/小时(10节)平飞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值;

“(4)起落架收起;和

“(5)旋翼航空器配平在VNE-18.52千米/小时(10节)。

“(d)自转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以下自转状态下,表明:

“(1)速度从最小下降率-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小下降率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

“(i)临界重量;

“(ii)临界重心;

“(iii)起落架放下;

“(iv)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小下降率速度。

“(2)速度从最佳下滑角-18.52千米/小时(10节)到最佳下滑角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

“(i)临界重量;

“(ii)临界重心;

“(iii)起落架收起,及

“(iv)旋翼航空器配平在最佳下滑角速度。”

十五、将第27.177条修改为:

“第27.177条航向静稳定性演示

“(a)航向操纵须按照如下方式工作:在第27.175条(a),(b)和(c)中规定的配平状态,油门杆和总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旋翼航空器随操纵位移的运动感觉和方向应与脚蹬运动方向一致。在侧滑角到以下值中较小值时,侧滑角必须随着航向操纵量的稳定增加而增加:

“(1)从配平速度在小于最小下降率速度27.78千米/小时(15节)时的25度侧滑角,线性变化到配平速度在VNE时的10度侧滑角;

“(2)按照第27.351条建立的稳定下滑角;

“(3)申请人选定的,对应于至少0.1g侧向力的侧滑角;或

“(4)最大航向操纵输入所获得的侧滑角。

“(b)当航空器接近侧滑极限时,伴随着侧滑必须有足够的提示警示驾驶员。”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27.573条:

“第27.573条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a)每一申请人必须按本条(d)的损伤容限标准评定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除非申请人证实因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和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制,进行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如果申请人证实因受几何形状、可检查性和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制进行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必须按本条(e)进行疲劳评定。

“(b)用于确定本条符合性的方法必须提交局方并被接受。

“(c)定义。

“(1)灾难性失效是可能阻碍持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2)主要结构件(PSEs)是对承受飞行或地面载荷起重要作用,其失效可能导致旋翼航空器灾难性失效的结构元件。

“(3)威胁评估是详细说明损伤的位置、类型和尺寸的一种评估,它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缺陷,以及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或其他意外损伤。

“(d)损伤容限评定:

“(1)每一申请人必须表明,考虑了内在或离散制造缺陷或意外损伤情况下,通过对复合材料PSE和其它零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损伤容限评定,在旋翼航空器使用寿命期或规定的检查间隔内,避免了因静载荷和疲劳载荷导致的灾难性失效。在强度和疲劳评定中,每一申请人必须考虑材料和工艺随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每一申请人必须评定包括机体PSE、主/尾旋翼传动系统、主/尾旋翼桨叶和桨毂、旋翼操纵、固定和可动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安装、起落架在内的零件,以及局方认为关键的其它零件、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每一损伤容限评定必须包括:

“(i)确定所有的PSE;

“(ii)用于确定所有PSE在27.309条(包括高度影响)的整个限制范围内的所有临界情况下的载荷或应力的空中和地面测量,除机动载荷系数不会超过使用中预期最大值的情况外。

“(iii)以本条(d)(1)(ii)确定的载荷或应力为基础的、与使用中预期的载荷谱一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运行(如果适用)和有高扭矩情况的其他运行;

“(iv)对规定损伤位置、类型和尺寸的所有PSE的威胁评估,考虑疲劳、环境影响、内在和离散缺陷,以及在制造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击或其它偶然损伤(包括偶然损伤的离散源);

“(v)用来支持按照本条(d)(2)确定的更换时间和检查间隔的对所有PSE的剩余强度和疲劳特性的评估。

“(2)每一申请人必须为所有PSE确定更换时间、检查、或其它程序,以要求在灾难性失效前修理或更换损伤的零件。这些更换时间、检查或其它程序必须包含在27.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i)PSE的更换时间必须通过试验或试验支持的分析确定,且必须表明结构能承受使用中预期的变幅重复载荷。在确定这些更换时间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本条(d)(1)(iv)款要求在威胁评估中确定的损伤;

“(B)最大的可接受制造缺陷和使用损伤(即那些没有将剩余强度降低到极限设计载荷以下的和那些可被修理恢复极限强度的);和

“(C)施加重复载荷后的极限载荷强度能力。

“(ii)必须确定PSE的检查间隔,在本条(d)(1)(iv)要求的威胁评估中确定的可能因疲劳或其它使用原因发生的任何损伤扩展到该部件不能维持要求的剩余强度能力前,发现该损伤。在确定这些检查间隔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A)通过试验或由试验支持的分析确定的、在使用中预期的重复载荷作用下的损伤扩展率,包括不扩展。

“(B)考虑损伤类型、检查间隔、损伤可检性以及损伤检查所用技术后确定的假定损伤所要求的剩余强度。要求的最小剩余强度是限制载荷;且

“(C)在达到最小剩余强度并恢复到极限载荷能力前,检查是否能检测到损伤扩展,或者该部件是否被要求更换。

“(3)当验证最大假定损伤尺寸和检查间隔时,每一申请人必须考虑损伤对所有PSE的刚度、动态特性、载荷以及功能性能的影响。

“(e)疲劳评定:如果申请人确定在几何形状、检查能力,或好的设计实践限制范围内,本条(d)规定的损伤容限评定不切实际,申请人必须对该特定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进行疲劳评定,并且:

“(1)确定在疲劳评定中考虑的所有PSE;

“(2)确定在疲劳评定中考虑的所有PSE的损伤类型;

“(3)建立补充程序,使得与本条(d)确定的损伤相关的灾难性失效的风险最小;

“(4)将这些补充程序纳入27.1529条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章节中。”

十七、将第27.610条(d)款第(4)项修改为:

“(4)使静电对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工作的影响减至可接受的水平。”

十八、增加一款,作为第27.903条(d)款:

“(d)再起动能力:必须有在飞行中再起动任何发动机的措施:

“(1)除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发动机再起动能力必须在旋翼航空器整个飞行包线内演示;

“(2)在飞行中所有发动机停车后,发动机必须有飞行中再起动的能力。”

十九、将第27.1309条(b)和(c)款修改为:

“(b)多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必须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时防止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

“(c)单发旋翼航空器上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必须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时,将对旋翼航空器的危害减至最小。”

二十、删去第27.1309条(d)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27.1316条:

“第27.1316条电子和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

“(a)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个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闪电期间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2)在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闪电之后,系统能及时地自动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b)批准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旋翼航空器,对于其功能失效会降低旋翼航空器或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每一个电气和电子系统,其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在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闪电环境之后,能及时地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27.1317条:

“第27.1317条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

“(a)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个电气和电子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

“(1)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附件D所描述的HIRF环境I期间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2)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附件D所描述的HIRF环境I之后,系统及时地自动恢复其功能的正常运行,除非系统的这种功能恢复与系统的其它运行或功能要求相冲突;

“(3)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附件D所描述的HIRF环境Ⅱ期间和暴露以后,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4)当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附件D所描述的HIRF环境III期间和暴露以后,目视飞行规则下飞行所需的各个功能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b)对于其功能失效后会严重降低旋翼航空器或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电子和电气系统必须设计和安装,当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附件D所描述的设备HIRF测试水平1或2时,系统不受不利影响。

“(c)对于其功能失效后会降低旋翼航空器或飞行机组应对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电子和电气系统必须设计和安装,当提供这些功能的设备暴露于附件D中描述的设备HIRF测试水平3时,系统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十三、增加一项,作为第27.1457条(a)款第(6)项:

“(6)使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集的所有数据链通信(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数据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录,该通信设备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二十四、将第27.1457条(d)款修改为:

“(d)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i)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尽可能长时间的保持供电,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3)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4)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

“(5)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独立电源:

“(i)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来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话筒;

“(ii)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和;

“(iii)当由于电气汇流条的正常关断或任何其它断电导致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它电源中断时,驾驶舱录音机和驾驶舱安装的区域话筒能够自动切换至该电源。”

二十五、增加一款,作为第27.1457条(h)款:

“(h)当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它要求和本规章中关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二十六、增加一项,作为第27.1459条(a)款第(6)项:

“(6)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内,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都停止工作。”

二十七、增加一款,作为第27.1459条(e)款:

“(e)当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它要求和本规章中关于驾驶舱录音机的需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二十八、将第27.1587条(a)款修改为:

“(a)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第27.49条至第27.87条和第27.143条(c)和(d)确定的下列资料:

“(1)确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2)有关资料:

“(i)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有地效及无地效悬停升限、及相应的空速和其它相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影响。

“(ii)对每个高度和温度条件,旋翼航空器能够在不低于8.74米/秒(17节)全方位风下,安全地有地效和无地效悬停的最大重量。这些数据必须被明确引用到相关悬停图表。

“此外,如果存在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其它组合,按此提供了性能资料,并且此时旋翼航空器在最大风速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使用包线的那些部分和适当的安全风条件,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给出。

“(iii)对于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iv)以第27.71条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二十九、将第27.2001条修改为:

“本规章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十、将附件A第A27.4条修改为:

“A27.4适航限制条款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它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强制性的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以及有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并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中国民航局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检查和其他维护工作。”

三十一、将附件B第v条(a)款修改为: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在直线和从配平稳定侧滑到10度,航向操纵量必须随侧滑角增加而无中断的增加,除在配平点周围小侧滑角范围内。在更大的到适合于该型号的最大侧滑角,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产生侧滑角的增加。必须能够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及警觉,可保持稳定飞行。”

三十二、将附件B第vii条(a)款修改为:

“(a)如果采用了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发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增稳系统失效,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失效情况,需表明——

“(1)在经批准的仪表规则运行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高度,出现失效或故障时,直升机仍可安全操纵。

“(2)直升机整个飞行特性允许在不超出驾驶员能力的情况下长时间仪表飞行。必须考虑影响操纵系统的其他不相关可能故障。此外——

“(i)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应满足B章中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ii)飞行操纵、配平及动稳定性特性,不得受损到低于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水平。

“(iii)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应满足B章中纵向静稳定性及航向静稳定性要求。”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附件B第x条:

“x.电气和电子系统的闪电防护

“电气和电子系统闪电保护条款,见第27.1316条。”

三十四、增加一个附件,作为附件D:

“附件D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

“本附件规定了用于第27.1317条中电气和电子系统的HIRF环境和设备HIRF试验水平。HIRF环境和试验室设备HIRF试验水平的场强值均以测量调制周期内峰值的均方根表示。

“(a)HIRF环境I如下表1所示:

表1-HIRF环境I

频段场强(V/m)峰值平均值10kHz-2MHz50502MHz-30MHz10010030MHz-100MHz5050100MHz-400MHz100100400MHz-700MHz70050700MHz-1GHz7001001GHz-2GHz2,0002002GHz-6GHz3,0002006GHz-8GHz1,0002008GHz-12GHz3,00030012GHz-18GHz2,00020018GHz-40GHz600200“表中,较高的场强适用于频段边沿

“(b)HIRF环境II如下表2所示:

表2-HIRF环境II

频段场强(V/m)峰值平均值10kHz-500kHz2020500kHz-2MHz30302MHz-30MHz10010030MHz-100MHz1010100MHz-200MHz3010200MH-400MHz1010400MHz-1GHz700401GHz-2GHz1,3001602GHz-4GHz3,0001204GHz-6GHz3,0001606GHz-8GHz4001708GHz-12GHz1,23023012GHz-18GHz73019018GHz-40GHz600150“表中,较高的场强适用于频段边沿

“(c)HIRF环境III如下表3所示:

表3-HIRF环境III

频段场强(V/m)峰值平均值10kHz-100kHz150150100kHz-400MHz200200400MHz-700MHz730200700MHz-1GHz1,4002401GHz-2GHz5,0002502GHz-4GHz6,0004904GHz-6GHz7,2004006GHz-8GHz1,1001708GHz-12GHz5,00033012GHz-18GHz2,00033018GHz-40GHz1,000420“表中,较高的场强适用于频段边沿

“(d)设备HIRF试验水平1

“(1)10kHz-400MHz内,用连续波(CW)和1kHz方波调制(调制深度为90%或更大)做传导敏感试验。传导敏感电流最小必须从10kHz时的0.6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增加20dB,到500kHz时电流最小为30mA。

“(2)500kHz-40MHz内,传导敏感电流至少为30mA。

“(3)40MHz-400MHz内,做传导敏感试验,最小电流从40MHz时的30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减少20dB,到400MHz时最小为3mA。

“(4)100MHz-400MHz内,用峰值最小为20V/m的连续波(CW)和1kHz方波调制(调制深度为90%或更大)做辐射敏感试验。

“(5)400MHz-8GHz内,用峰值最小为150V/m、占空比为4%且脉冲重复频率(PRF)为1kHz的调制脉冲做辐射敏感试验。该信号必须以1Hz的频率切换开和关,占空比为50%。

“(e)设备HIRF试验水平2

“设备HIRF试验水平2是由本附件表2中HIRF环境II经过可接受的航空器传输函数和衰减曲线降低后的结果。

“试验必须覆盖10kHz-8GHz频段。

“(f)设备HIRF试验水平3

“(1)10kHz-400MHz内,做传导敏感试验,最小电流必须从10kHz时的0.15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增加20dB,到500kHz时最小为7.5mA。

“(2)500kHz-40MHz内,传导敏感试验的电流最小为7.5mA。

“(3)40MHz-400MHz内,做传导敏感试验,最小电流从40MHz时的7.5mA开始,然后每10倍频率减少20dB,到400MHz时最小为0.75mA。

“(4)100MHz-8GHz内,进行峰值最小为5V/m的辐射敏感试验。”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目录

A章 总则39

第27.1条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39

第27.2条特别追溯要求39

B章 飞行41

总则41

第27.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41

第27.25条重量限制41

第27.27条重心限制43

第27.29条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43

第27.31条可卸配重44

第27.33条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44

性能46

第27.45条总则46

第27.49条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47

第27.51条起飞48

第27.65条爬升:全发工作48

第27.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49

第27.71条自转性能50

第27.75条着陆50

第27.87条高度-速度包线51

飞行特性51

第27.141条总则51

第27.143条操纵性和机动性52

第27.151条飞行操纵55

第27.161条配平操纵55

第27.171条稳定性:总则55

第27.173条纵向静稳定性56

第27.175条纵向静稳定性演示56

第27.177条航向静稳定性演示58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59

第27.231条总则59

第27.235条滑行条件59

第27.239条喷溅特性59

第27.241条“地面共振”59

其它飞行要求59

第27.251条振动59

C章 强度要求60

总则60

第27.301条载荷60

第27.303条安全系数60

第27.305条强度和变形60

第27.307条结构验证61

第27.309条设计限制61

飞行载荷62

第27.321条总则62

第27.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62

第27.339条合成限制机动载荷62

第27.341条突风载荷63

第27.351条偏航情况63

第27.361条发动机扭矩64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65

第27.391条总则65

第27.395条操纵系统65

第27.397条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66

第27.399条双操纵系统67

第27.411条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67

第27.427条非对称载荷67

地面载荷68

第27.471条总则68

第27.473条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68

第27.475条轮胎和缓冲器69

第27.477条起落架的布置69

第27.479条水平着陆情况69

第27.481条机尾下沉着陆情况69

第27.483条单轮着陆情况70

第27.485条侧移着陆情况70

第27.493条滑行刹车情况71

第27.497条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71

第27.501条地面受载情况:滑橇式起落架74

第27.505条雪橇着陆情况76

水载荷77

第27.521条浮筒着水情况77

主要部件要求78

第27.547条主旋翼结构78

第27.549条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79

应急着陆情况80

第27.561条总则80

第27.562条应急着陆的动态情况81

第27.563条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83

疲劳评定85

第27.571条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85

第27.573条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86

D章 设计与构造90

总则90

第27.601条设计90

第27.602条关键零部件90

第27.603条材料90

第27.605条制造方法91

第27.607条紧固件91

第27.609条结构保护91

第27.610条闪电和静电防护92

第27.611条检查措施93

第27.613条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93

第27.619条特殊系数94

第27.621条铸件系数94

第27.623条支承系数96

第27.625条接头系数96

第27.629条颤振97

旋翼97

第27.653条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97

第27.659条质量平衡98

第27.661条旋翼桨叶间隙98

第27.663条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98

操纵系统98

第27.671条总则98

第27.672条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99

第27.673条主飞行操纵系统100

第27.674条交连的操纵系统100

第27.675条止动器100

第27.679条操纵系统锁101

第27.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101

第27.683条操作试验101

第27.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102

第27.687条弹簧装置103

第27.691条自转操纵机构103

第27.695条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103

起落架104

第27.723条减震试验104

第27.725条限制落震试验104

第27.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106

第27.729条收放机构106

第27.731条机轮107

第27.733条轮胎108

第27.735条刹车108

第27.737条雪橇109

浮筒和船体109

第27.751条主浮筒浮力109

第27.753条主浮筒设计109

第27.755条船体110

载人和装货设施110

第27.771条驾驶舱110

第27.773条驾驶舱视界110

第27.775条风挡和窗户111

第27.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