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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选用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10 11:38: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规范济南市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用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管理机制,提高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济南市财政局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济财办〔2016〕44号)(以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和专家,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或公开选聘的,同时签订合同或颁发证书的中介机构和专家。

第三条  适用对象:各使用处室、单位及中介机构和专家。

第四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通过济南市财政局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选用与管理。

第五条  济南市财政局购买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中介机构和专家进行选用及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备选库按照“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满三年重新招标和全面调整,期间可根据工作要求作调整。

第七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发生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注销;

(二)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和专家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对于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中介机构和专家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中介机构和专家承担责任,并将其作为备选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和专家,根据机构性质和专家类型分类建库。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甲级资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乙级资质;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业务及房地产评估业务;

(五)资产评估事务所;

(六)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

(七)监理机构;

(八)专家。

第十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和专家要按专业、报价优惠率、联系人、联系电话、评标得分和名次等招标内容入库。

第十一条  建立使用处室和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库。

第十二条  管理系统的维护由税政(法规)处会同信息中心,在局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选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处室、单位选用中介机构和专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中介机构资质和专家专业特长与委托业务相适应;

(二)工作量与专业技术力量相匹配;

(三)随机选用、本轮已经选定中介机构和专家,不放回抽样。

第十四条  使用处室、单位选用中介机构和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使用处室、单位需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承担相关业务的,先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发起选用程序,会同局纪委监察室,通过管理系统在中介机构和专家备选库中随机选取。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审批。使用处室、单位在项目确定后,应按照现行程序办理审批工作;

(二)抽取。审批通过后,使用处室、单位会同局纪委监察室通过管理系统在线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和专家;

1、使用处室、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实名登录,经纪委监察室人员确认后,进入管理系统;

2、选用中介机构时,输录项目名称、所需中介机构类型、机构数量、人员专业要求、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选用专家时,输录项目名称、所需专家类型、专家数量等相关信息;

3、输入相关信息无误后,进行随机选用;

4、选用出结果后,及时联系中介机构或专家,确认接收委托任务,如不能接收委托任务的,或一小时内,三次联系不上的,本次(本次为本项目)视为放弃,重新选用;

5、确定中介机构或专家后,打印结果表,使用处室、单位以及局纪委监察室相关人员在结果表上签字认定;

6、确定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因故放弃委托任务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使用处室、单位确认。并在本轮(本轮为本次循环)内不再选用。

(三)签约。中介机构和专家确定后,使用处室、单位应在服务开展前与其签订《济南市财政局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专项委托合同》等相关事宜。

(四)对于仅需要中介机构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服务项目,使用处室、单位也应按照上述程序选定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确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凡与受委托服务业务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事前说明,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经过上述确定并签约的中介机构和专家,不接受委托服务任务或中途中止服务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四章  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中介机构和专家服务监督机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中介机构和专家实行动态监管。在项目结束时,使用处室、单位要对中介机构和专家履约情况及时通过管理系统进行量化考评输录。各使用处室、单位对中介机构和专家履约情况及执业过程进行适时监督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 执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 执业人员专业资格和专业能力;

 (四) 工作方案和保证措施落实情况;

 (五) 项目进度及报告质量等情况;

 (六) 是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七) 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将根据管理系统统计,对项目绩效考评一次低于60分的提出警告,两次低于60分的,取消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警告: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中介机构内部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条  被警告的中介机构和专家,本轮不再委托涉及济南市财政局的服务项目,由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送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备选库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备选库。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列入黑名单的;

(二)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特别是出具的专业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严重失实的;不按协议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经使用处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整改,并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对使用处室、单位委托的中介项目,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牟利的。

(五)三年内两次被警告的中介机构和专家。

(六)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或专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业务成果负责,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使用处室、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和专家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局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