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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路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15 15:11:43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关于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在大连市注册取得经营资质,从事岛际及大连陆岛水路客运的企业及其所属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和客滚船舶。

从事旅游运输、货物运输的各类船舶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补贴的标准和时限

   对符合本办法的船舶,以船舶客运周转量为基数(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旅游旺季所有航次不纳入补贴范围内)作为补贴依据。

  n 补贴时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政策措施

   国家对现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分为两部分:一是因税费改革产生的补助,即2008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对因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形成的涨价给予的补助(以下简称“费改税补助”);二是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以下简称“涨价补助”)。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15-2019年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在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对补贴结构作优化,2020年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另行确定。

(一)费改税补助不作调整

2015-2019 年,我市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贴中的费改税补助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789万元)为基数保留,不作调整,全部作为补贴发放。

(二)涨价补助逐年递减

2015-2019 年,我市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1940万元)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

    四、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市港口与口岸局。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船舶应在次年3月30日前向当地各区市县港口与口岸局(交通局)申请补贴资金,提交下述材料(一式三份)

1、年度大连市水路客运运营情况表(上报上年度)

2、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5、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复印件

(三)市港口与口岸局对各区市县港口与口岸局(交通局)及市内水运企业上报的资金补贴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并将市各区市县港口与口岸局(交通局)及市内水运企业上报的企业运营状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确定的全市客运船舶平均实载率测算各客运船舶完成的客运周转量,结果需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港口口岸局依公示后的客运周转量进行测算,制定年度水路客运资金补贴方案。

(四)市港口与口岸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市港口与口岸局责成大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港口与口岸局(交通局)应及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资金补贴工作档案,公开公正补贴资金政策和相应的信息。

(二)各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对补贴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出现截留、挪用以及延迟资金发放等行为。

(三)对在申报工作中发现企业有伪造虚报客运周转量等骗取或超额领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港口与口岸局(交通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将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范围、时限、补助发放方案、资金拨付程序、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告知,确保补助工作的公正公开,维护行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