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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告园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15 15:13:31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现代服务业试点支持广告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8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广告园区现代服务业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广告园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大连广告园区开展广告业试点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广告试点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二)园区内龙头企业与试点直接相关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支出;

(三)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聘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的评审和审计费用;

(四)其他与广告试点园区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严禁用于征地、建设楼堂馆所等与试点非直接相关的开支。

第四条 园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投资额的50%。

园区内龙头企业与试点直接相关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重点支持园区内龙头企业在提升服务功能、开展宣传交流活动、办公用房、引进高级人才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奖励额度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可以适当上浮。

第五条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是扶持资金的管理部门:

市工商局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试点园区所在地区政府组织辖区内广告试点园区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审核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市工商局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

市财政局对市工商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工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资金申请流程和条件:

(一)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每年定期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广告试点园区的建设、运营主体或在广告试点园区内注册的、从事与广告产业相关的企业和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4、项目必要的前期手续;

5、自筹资金证明及已完成投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五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认定的其它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八条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