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直各定点扶贫单位,区直、中直驻桂林定点扶贫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79号)精神,为有效巩固脱贫成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脱贫攻坚期间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的有关政策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和跟踪观察 3 年,其中继续扶持2 年,跟踪观察1 年。在2 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贫困户脱贫后的第3 年为跟踪观察期。在1 年跟踪观察期内,对脱贫户发展生产等方面给予指导,巩固脱贫成果。
二、在继续扶持期和跟踪观察期内,继续实行“一帮一联”和“一户一册一卡”制度,对脱贫户进行收入登记。
三、在继续扶持期和跟踪观察期内,继续实行“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和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固定不变”制度,即:各定点帮扶单位与原结对帮扶的贫困村固定不变,单位干部与帮扶的贫困户、脱贫户结对帮扶固定不变。单位干部有调整变动的,单位要对其结对帮扶户重新安排干部进行结对帮扶,确保结对帮扶工作的稳定性。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市派定点扶贫单位各二层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通知。
未尽事宜请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古文生,联系电话:2848867。
桂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6 年12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