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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业部公布2017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18 16:14:18  

各县、自治县、区(市)农牧局(畜产办)、新蒲新区农牧水利局、南部新区管委会:

近日,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等5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经抽样确认的2017年3月兽药监督抽检中发现的22批假兽药(农医发〔2017〕11号)相关信息进行通报。请各农牧局(畜产办)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对公布的假兽药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照农业部公布的2017年第四批假兽药名录(详情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zjs.gov.cn/通知栏查阅),对辖区内兽药经营和养殖场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发现经营、使用假兽药,严格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按照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予以从重处罚;对已销售的假兽药,务必彻底追查购货渠道和销售去向,依法清缴销毁;对假兽药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上报市农委,切实形成全市追查机制,有力捣毁假兽药经销链条。

二、防止养殖场误用假劣兽药,各地要将农业部公布的2017年第四批假兽药名单及时张贴在辖区内兽药经营使用企业的醒目位置,并告知养殖企业须购买有兽药经营资质企业的兽药,同时,引导养殖企业不要网络购买兽药,讲清网购兽药带来的质量风险,确保养殖环节用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此次通报的全部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各地要加大对通报的兽药标称企业生产的兽药抽检力度,通过反复抽检,增加抽检濒次,切实增强兽药生产企业责任担当意识,不断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16〕92号)要求,于2017年5月23日前将查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委(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市兽药饲料监测站)。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冯胜荣 电 话:0851-23139630邮 箱:943883775@qq.com

市兽药饲料监测站    熊朝丽 电  话:0851-28620873邮 箱:515650943@qq.com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