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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1-29 11:07:4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和《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设立大连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为规范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统筹资源的原则。
二、支持方向与资助方式   
第四条 重大专项支持企业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战略产品研制。
第五条 重大专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担单位为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符合我市科技与产业发展政策,围绕我市确定的未来型、先导型产业和其他重点产业领域,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和一体化组织实施。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
3、项目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有配套资金保障,项目总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4、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条 重大专项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每年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重大专项研发费用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的10%。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非工资性的劳务性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资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重大专项支持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对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3、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4、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及资金使用合同。
5、负责组织项目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拨付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2、按照市科技局年度资金计划拨付资金至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部门,其责任是:
1、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申报与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任务,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技术需求,组织行业和领域知名专家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组织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市科技局可到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八条 通过同行评审的申报项目报专家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由市科技局编制重大专项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大连市重大科技专项任务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年度考核指标、拟补助金额、实施期限、验收方式、预算明细等。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市科技局每年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根据专家评价和审计结果,对于完成年度阶段性目标的,市科技局依据核定研发经费支出额形成年度资金计划。项目立项前已开始实施的,项目执行起始时间可从上一年1月1日计算,立项当年按照上一年度项目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项目尾款。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申报项目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增调(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企业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专项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专家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