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订此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 2018年重点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
2. 2018年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2018年重点支持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2. 2018年重点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服务奖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单户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适当奖励。单个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建设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奖励项目
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且融资租赁年化手续费(服务费)率不高于2%。
(5)新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户数占全部新增融资租赁企业户数的50%以上。
(6)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1)申请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期末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3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小微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2)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地在本市且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服务的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小微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小微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建设补助项目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参照上述办法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5)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中小企业。
6)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7)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建设补助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者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能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3)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5)对具备下列特征基地,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①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②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定位、主导产业明确、集聚度高的基地;
③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源代码、云平台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6)项目建设目标(或规模)须明确,具备考核条件。新建、扩建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入驻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
7)基地用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出租的面积及公共创业服务的面积之和占基地建筑总面积的比重超过50%;
8)项目建设地点明确,原则上项目占用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若项目涉及租赁场所,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等,或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项目手续齐备: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还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10)项目投资内容应明确、合理,与项目建设内容匹配,项目投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配套服务面积及设备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②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服务奖励项目
申请服务奖励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具备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资格。
(2)窗口平台提供中小企业服务,原则上应符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或《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中关于服务功能的有关要求,原则上服务种类不少于3大类,且每大类服务功能涵盖服务产品数量不少于3种。
(3)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和带动服务资源能力,能够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
(4)能够与枢纽平台形成协同互动,积极响应枢纽平台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指导,定期填报有关信息系统、上报服务数据。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除外)。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2018年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通知计划于2018年3月份发布,请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关注我委网站通知公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各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运营或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目标的,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92号)的要求,开展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等工作。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项目竣工运营1年后,项目绩效目标未达成,除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比例收回相应中小资金外,收回资金不得低于如下标准:绩效目标完成不足50%的,应收回全部中小资金;绩效目标完成50%(含)但不足80%的,应收回不低于20%的中小资金;绩效目标完成80%(含)以上,且投资基本完成的,可不收回中小资金。
采取前补贴方式的中小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93号)的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一;
(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三)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三;
(四)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