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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2-10 17:39:4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各县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和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而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加强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和标准足额安排所需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5]79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七条  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八条  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总人口数、服务机构数、服务对象数、工作绩效、工作任务等。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市级配套补助资金按奖励扶助对象数和市级配套补助标准为因素进行分配,利益导向政策资金通过县区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两非”案件查处补助资金按省、市下达的年度任务数及完成数为因素进行分配。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补助资金按流动人口建档管理数、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为因素进行分配。

基层基础建设补助资金按上年度总人口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数、出生人口数、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药具管理、目标管理考核、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等补助资金按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应当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结果、预算监管结果、监督检查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开展对各县、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对各县、区补助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制定的《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计生委关于下发<南昌市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教[2003]19号)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