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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食品药品检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2-10 17:4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检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食品药品检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依据各单位检测能力的紧缺、急需进行分配。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承担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的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市承担本级食品药品抽样检测任务的市级检测机构检测设施设备和人员智力建设。具体包括:

(一) 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的更新、添置;

(二) 实验室基础设施的改造;

(三) 食品药品检测信息化管理建设及维护;

(四) 从事抽样、检测的人员业务培训(总额控制在10%内)。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了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本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

第七条  资金申报

(一)市级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向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级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本部门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提供详细说明,包括需求原因及依据。

(三)市食安办根据部门申报材料,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紧缺、急需。

第八条  资金审核

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市食安办根据资金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食安办的申请,经审核资料齐全,程序到位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条 资金使用

(一)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涉及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方可实施采购。

(二)当年的资金未使用完,有结余的,由市财政局在下年度予以收回,当作下年度能力建设资金来源。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须在每年一季度之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食安办、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对各监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部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