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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军民融合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3-23 16:25: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市进一步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科研成果产业化等,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军民融合产业创新体系,推动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鼓励创新、促进融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特别是对“军转民、民参军”等重大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重点倾斜,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军民两用核工业、航空、航天、特种化工、军工电子、民用配套等领域的新改扩建、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二)国家、省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平台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级国防科技(学科)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平台的军民两用和军民双向转化科研项目;

(四)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市级财政配套扶持的项目;

(五)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规划编制;

(六)市委、市政府和委内确定支持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或部分具有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以协作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上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二)符合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省、市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具有相关规定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六)符合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单位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或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 。

第九条 扶持标准

(一)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含10%)给予补助;采取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企业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300万元。

(二)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四)市委、市政府和委内确定的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资金审核下达 

第十条 每年年初,市工信委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企业向各县区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由各县区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组织区域内单位或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单位或企业要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状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条件等);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须提交原件审查,留存和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项目);

(三)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国有及各类股份制银行在兰设立的省级分行或地方商业银行贷款合同;

(七)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能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以及承担军工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单位或企业所在各县区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审查

(一)各县区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赴项目现场考察,审查项目单位或企业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行文上报市工信委。

(二)对初步审查合格,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工信委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应当在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经再次开展尽职调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根据项目审查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委相关会议审定后按程序下拨项目单位或企业。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运营等,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和检查,向市、县区工信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定期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如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或备案机关报告。企业必须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工信委备查。

第十八条  对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项目不宜或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市工信委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处理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由市工信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做好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达产达标等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应事前介入、事后总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未实现绩效评价目标、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由市工信委会同县区工信局督促企业整改。

第二十条  市工信委和各县区工信局、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稽查、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市工信委对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蓄意骗取、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工信部门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经发(科)局及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