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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专项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3-23 16:36: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兰州行动方案》,加快全市工业智能制造发展步伐,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实施方案》和《兰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奖励资金是指市工信委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专项奖励资金按照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全市工业企业在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工作中达到《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的企业。

《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编制费,专家评审费、评估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在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专项奖励资金中单独列支,第三方机构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企业。确定为智能工厂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确定为数字车间的,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奖励资金申报

第六条  市工信委制定发布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申报指南,明确专项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条件、要求,并通过市工信委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通过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工信委。

第八条  申报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专项奖励资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上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二)在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三)在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建设规划、系统集成、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管理和智能物流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四)符合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申报智能工厂奖励资金在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以上或原有工厂智能化改造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重点)企业或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且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

(三)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等关键指标达到兰州市创建智能工厂评价体系,基本实现从产品设计到销售,从设备控制到企业资源管理所有环节的信息快速交换、传递、存储、处理和智能化集成。

第十条  申报数字车间奖励资金在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建数字车间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以上或原有车间数字化改造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二)车间数控装备数量、全自动化生产线数量等关键指标达到兰州市创建数字车间评价体系要求,实现对车间设备的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满足智能生产线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编制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财务状况、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基本情况、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并应附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对照《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做出的自评报告;

(三)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相关文件、资料(企业智能化、数字化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明细、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申报单位对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企业所在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区县工信部门推荐意见。

 第四章  申报企业审核、评估、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审核、评估。

(一)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部门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核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市工信委相关处室对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部门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市工信委组织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投资建设情况、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评审认定。

(一)市工信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兰州市工业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出具正式评价意见;

(二)对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或违法经营的;

(三)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四)不符合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的;

(五)符合其他应当撤销情形的。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仍符合兰州市智能工厂(数字车间)评价体系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对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予以更名。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稽查、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专项奖励政策;企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已获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奖励资金不再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部门和市工信委相关处室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稽查、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督促申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报市工信委同意后,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专项奖励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市工信委、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对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