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8号)精神,2018年我市要完成6个新城区限制养殖区散养畜禽退养工作,现就做好限制养殖区散养畜禽退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确保退养工作有序推进。
(二)先退后补的原则。各区完成退养工作后,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标准切块到区。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区将退养依据、退养要求、退养场(户)信息、验收标准和奖补政策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确保在2018年12月31日前,新洲、黄陂、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区等6个新城区的畜禽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除圈养生猪3头以下或家禽30只以下的养殖以外,其他全部退出养殖。
四、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限制养殖区散养畜禽退养的实施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根据畜禽退养工作目标,由各区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工作措施等宣传到户。
(二)调查摸底建档。由各区自行确定第三方机构,对畜禽品种、数量、畜禽舍面积等进行清查测绘,并建立一户一档资料。
(三)锁定退养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摸底及测绘的情况,出具正式报告锁定畜禽养殖户退养信息。各区将锁定的退养信息汇总,以区农委(农业局)正式文件报市退养办。
(四)签订退养协议。乡、镇(街道)与畜禽养殖户签订限期退养及畜禽舍拆除协议,可作为奖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五)检查验收及公示。由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材料报备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退养办备案存档,市级奖补资金待畜禽退养工作完成后据实结算。
六、奖补标准
市级财政核算各区畜禽退养工作奖补标准为:
(一)畜禽舍拆除奖补。对积极配合按时自行关停并拆除的畜禽养殖户,市级财政按面积(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数为准)给予一次性拆除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标准为:畜禽养殖户的畜禽舍150元/m2,奖补资金直接核拨到各区。
(二)种畜退养奖励。根据退养的种畜品种和数量(以区农委会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地清查数据为准)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标准为:种猪(含种公猪、产仔一窝及以上的经产母猪)1500元/头,奖补资金直接核拨到各区。畜禽退养奖补资金以区为主,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七、市级资金安排
按“先预拨、后清算”的管理办法,2018年市级畜禽退养工作奖补资金8000万元全部切块到区,其中:新洲区2000万元、黄陂区2000万元、江夏区1000万元、蔡甸区500万元、汉南区2000万元、东西湖区500万元,各区负责统筹安排禁养区、限养区市级畜禽退养奖补。2019年全市畜禽退养工作全部完成后,对畜禽退养奖补资金进行清算。
八、明确责任主体
(一)各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限制养殖区散养畜禽退养工作,组织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畜禽退养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畜禽退养工作。
(二)市农委:负责该项工作牵头督办,牵头制定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通报各区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指导畜禽退养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调度和奖补资金拨付工作,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四)市环保局:负责限养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监督管理;做好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及其他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各区农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牵头督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限养区散养畜禽退养工作;承担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限制养殖区散养畜禽退养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畜禽退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区级奖补资金。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区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养殖业主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识,促使业主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畜禽退养工作。
(三)精心组织推进。各区要严把政策关,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要加强对养殖户的引导、帮扶,确保退养工作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区相关乡、镇(街道)要建立第一时间巡查发现、第一时间管理制止、第一时间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工作。
附件:畜禽退养工作验收标准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1日
附件
畜禽退养工作验收标准
一、时间要求
(一)2018年12月31日前,新洲、黄陂、江夏、蔡甸、汉南、东西湖区等6个新城区的畜禽限制养殖区规模以下除允许养殖的以外,其他全部退出养殖,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现粪污循环利用。
(二)上述时间节点各区完成畜禽退养及验收材料汇总上报工作,超过上述时间节点视同未按期完成退养工作。
二、退养认定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认定为退养:
(一)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全部处理完毕。
(二)畜禽养殖栏舍全部拆除至平地。
(三)场地无残留垃圾及污染物。
三、验收材料
(一)档案材料。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畜禽品种、数量、畜禽舍面积等进行清查测绘,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并出具正式报告锁定畜禽养殖户退养信息。
(二)退养协议。乡、镇(街道)与畜禽养殖户签订的退养协议。
(三)验收报告。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四)结果公示。验收报告由各区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应将上述验收材料汇编成册以区政府正式文件报市退养办,市级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区上报验收材料中的退养汇总数量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