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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4-18 15:58:41  

各县(市)、区农委,各开发区农业部门,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全面推进《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省、市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要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现就我市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监管责任

  农药是重要的特殊商品,也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农业丰收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农药管理事关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还关系到自然生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公共安全问题。加强农药监管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农业部门要对照《条例》依法履行好职责,切实增强农药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工作,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全力以赴抓好农药监管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药违法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药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开展日常巡查。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旺季,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资展销会、集散地、经营门店和施药组织的巡查监管。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含有未登记成分的假农药、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等行为;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县际等区域结合部门店不规范经营、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团伙“忽悠”式经营、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多种方式狠抓产品抽检。以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有效杜绝假劣农药在我市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是开展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旺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重点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施药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广泛开展农药行业安全大检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认真检查和摸排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确保农药行业安全。

  三、加强行业自律,狠抓农药生产源头

  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保证农药质量。一是要求各有关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做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促进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为农民提供放心农药产品。二是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旺季,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抽查近年发现存在质量或标签问题的企业和产品,根据抽查结果,实施检打联动,依法查处无登记证或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农药、非法添加(或搭售)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对于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列为今后全市乃至全省的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跟踪监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农药生产的安全。

  四、突出监管重点,狠抓禁限用农药

  要突出重点,继续把限制使用农药监管列为农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一是严查国家明令禁止的41种禁用农药和百草枯水剂。决不允许任何地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在用药高峰期,要逐企业、逐乡、逐村、逐店对禁用农药全面彻底排查,不留死角,重点打击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常用投入品中添加禁限用、未登记农药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二是加快推进限制使用农药许可工作。各地要根据《郑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规划表》协助省农业厅开展限制使用农药许可工作,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同时做好本区域内其他农药的经营许可工作。三是加大对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宣传,要求辖区所有农药经销门店都要张贴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使农药销售人员和购买使用人员都能知晓。四是限制使用农药经销门店销售人员要及时向购买限用农药的人员说明所购农药的使用范围,并做好实名制购买记录,建立进销台账,实现可溯源管理。五是积极推广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引导和鼓励农民购买使用高效、安全的替代产品,确保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用药安全。

  五、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查处案件

  一是通过明查暗访,对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进行梳理,加强部门沟通,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彻底捣毁制售假劣农药的黑窝点。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29个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农药企业及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三是对核实为假劣农药的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经营者招用被禁业人员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经营许可,维护经营秩序

  各县(市)、区农委,各开发区农业部门要根据《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豫农政法〔2018〕2号)要求,参考《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行政许可制度,并公开办事指南、许可条件、评审程序、审批标准等,尽快启动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确保在2018年8月1日前完成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七、强化《条例》宣贯,营造良好监管氛围

  2018年为《条例》的推进年,在去年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条例》的宣传主题,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杂志等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限制使用农药名录,普及识别假劣农药和科学安全用药的常识,提高农药使用者识别假劣农药的能力和用药水平。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药监管工作成效,曝光违法案件和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药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信息报送,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1日前上报农药监管工作统计表(附件1)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调度表(附件2),准确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对重大事件要逐级随时上报,确保农药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史宝红  张鹏翔

  地  址:郑州市淮河西路56号

  邮  箱:zzsnwfgc@126.com

  电  话:0371-67170739  0371-55626255

(编辑:李娜)

附件_1:农药监管工作统计表

附件_2: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工作情况调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