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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宁市关于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4-20 15:48:34  

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简称“南向通道”)是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框架下,以重庆为运营中心,以广西、贵州、甘肃为关键节点,中国西部相关省(区、市)与新加坡等东盟国家通过区域联动、国际合作共同打造的,有机衔接“一带一路”的复合型国际贸易物流通道。积极参与南向通道建设,发挥南宁市作为全国物流节点城市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我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打造面向东盟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打造南宁渠道升级版。

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是南向通道的关键项目,是广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工程。为进一步促进园区发展,进而加快我市参与南向通道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南宁市关于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在2018年5月3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5530319

电子邮件:wlk5530319@163.com

联系地址及邮编: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商务局(邮编:530028)。

 

附件:南宁市关于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的优惠

政策(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商务局

                               2018年4月17日


附件

南宁市关于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

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是中新互联互通南向通道的关键项目,是广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工程,为进一步促进园区发展,将园区打造成为多式联运智慧物流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南向通道枢纽节点和示范性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园区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一、降低园区运营成本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

(二)对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以下简称“园区”)内的现代物流业、加工工业、进出口贸易等重大项目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最优惠的价格。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

(三)推进审批便利化。一是园区企业纳入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并联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加快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二是在园区设立专门的一站式行政审批和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四)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一是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作业和无纸化报关报检。二是用好自治区“单一窗口”平台,进一步推广“单一窗口”在“贸易”、“监管”、“物流”、“支付”四大业务环节的应用,并把更多国际贸易相关方纳入“单一窗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园区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行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均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退政策。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内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园区内符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内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园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四)对园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园区内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园区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其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园区内一般纳税人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八)园区内新办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三、执行招商奖励政策

(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28号),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含)以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南府规〔2017〕30号)等相关奖励政策对园区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实施土地优惠政策

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对园区实施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园区仓储物流用地可以按工业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二)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三)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五、支持园区做大做强

(一)优先支持园区企业按规定申报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各类专项扶持(补助)资金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园区实施与工业园区同等的管理政策措施,可享受与工业园区相同的政策支持。

(二)园区内开发、建设免收项目建设共管资金,减半收取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

(三)园区定位为南宁市服务业集聚区,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和扶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2 号)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78号)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对项目给予金融(融资)扶持

1.支持园区多渠道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我市“4321”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国有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1.5%以内)和融资成本。

2.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规〔2017〕13 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入园金融业和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

3.向园区企业推广和落实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政策。

(五)鼓励园区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和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尤其是东盟市场;支持园区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消费业态,支持园区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相关展览、展销、推介活动,并提供各种便利和优惠。

(六)实行人才引进扶持。加快研究制定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行动计划及配套政策,推荐园区企业列入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支持并鼓励园区企业引进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园区的财政资金扶持

每年统筹整合安排部门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建设,主要扶持方向:

(一)加强园区企业资金扶持

1.对园区内新建设的物流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20%支持,单个子项目补助额一次不得超过200万元。(项目已开工且前期手续完善,原则上能在2年内建设完成。)

2.对园区内新建设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扶持园区加工贸易发展

1.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按厂房装修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新引进的入园加工贸易企业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实际已工作半年及以上)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其中,招聘员工人数1000人(含)以下,每名员工补助1000元/人/年;招聘员工人数1000人-3000人(含),每名员工补助1500元/人/年;招聘员工人数3000人以上,每名员工补助2000元/人/年。

(三)培育园区面向东盟国际大通道

1.对新开通面向东盟国际货运航线的执飞公司或包机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开通之日起两年内,货运专机给予5万元/班补助。

2.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南宁至东盟国家的货运线路的运输企业按0.5元/车公里进行补助。具体参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本政策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中援引的政策有具体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规定与自治区、南宁市现行其他政策内容重叠时或本政策不同条款中的扶持内容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