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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5-09 16:56:12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工业项目的征集、管理和服务体系,及时掌握全市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重点和方向,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9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2017〕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重大工业项目库的项目征集、入库及其他管理、服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建设的,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项目投资额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或单一年度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储备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已在深圳市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当年度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当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新开工建设项目;

(三)在建重大工业项目,是指已开工正处在建设期的项目;

(四)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统筹市重大工业项目征集、入库、上报、发布、协调、管理和开展专项资助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热点,制定并发布年度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申请指南;

(二) 建立市、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和企业三级操作的重大工业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重点跟踪和协调服务;

(三) 对各区推荐入库的项目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分批报请市政府发布《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四) 跟踪掌握已入库项目建设进度,协调市、区两级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五) 对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重大工业项目(不含储备重大工业项目)按相关规定开展同步奖补。

第五条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大工业项目的确认、推荐、跟踪服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挖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指导其参与市重大工业项目征集;

(二)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入库的项目进行现场确认,确认符合条件的推荐入库;

(三)负责跟踪、服务辖区内已入库项目,牵头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四)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更新重大工业项目库相关信息;

(五)结合实际制定区级重大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申报单位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和技改项目向项目所在辖区工业主管部门申报,提出入库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及时更新已入库项目相关信息,符合重大项目奖补条件的项目可以提出资助申请。

第七条  重大工业项目征集程序:

(一)市经贸信息委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热点,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市重大工业项目入库申请指南;

(二)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自行登录市重大工业项目库(http://szzdgyk.szjmxxw.gov.cn/)进行申报,填写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项目库常年接受申报;

(三)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须于每季度末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在系统中完成集中推送;

(四) 市经贸信息委在收到各区工业主管部门推送的重大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内,对推荐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

(五)市经贸信息委每年定期将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编制《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集中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内容、项目投资以及项目建设期限等发生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变更发生30日内报请辖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辖区工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上报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并变更项目在库信息。

第九条  市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分类滚动管理,市经贸信息委于每年3月1日前对在库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已完工项目另行管理。

对发生项目变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在库项目,经辖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报市经贸信息委复核后,或市经贸信息委直接确认后,办理退库。已纳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十条  对在库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重点关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由市、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重大工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项目实施内容、进展情况是否如实所述;

(二)项目投资情况是否如实所述、是否符合重大工业项目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经贸信息委、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工业项目征集、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未履行职责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