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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杭州市财政扶持粮食产业资金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5-10 14:40:53  

各区、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粮食企业: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需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化经营能力和产业经济发展活力,延长产业链条,做强做优做大骨干粮食企业,保障杭州粮食供应和安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17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2011〕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2018年度财政扶持粮食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杭州市及所属区、县(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收储、加工、经营和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
  二、扶持标准
  (一)投资技改
  1、粮食企业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开展技术改造和实施新建、扩建、修建厂房、粮食仓库等项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批准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
  2、粮食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平台,其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运营使用正常,按批准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粮食企业加快粮食物流设施建设,开展粮油市场提升改造,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文件精神,按批准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4、完成省下达市本级小粮仓建设投资补助。
  (二)大户培育、安全应急保障
  5、为稳定完善杭州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对年度内与市政府(市粮食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签订相关应急任务协议的,完成粮食应急加工、粮油应急监测信息报送、保障应急供应网点任务的25家粮食企业,给予3家加工企业每家5万元,22家监测、供应店、运输企业每家2万元的补助。
  6、为鼓励粮食经营大户做大做强,充分肯定杭州市优秀粮食经营大户对稳定粮食供应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年度内遵纪守法、诚实、规模经营、服务优质的粮食加工、经销企业(经营户),根据市商务委(市粮食局)考核标准,按市粮食安全协调小组公布的考核结果实施分档补助(见附件5);为鼓励在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在管理、培育和壮大经营户和杭州粮食安全做出的积极贡献,对年度内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成市商务委(市粮食局)目标工作任务的,按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分档补助。
  (三)鼓励品牌销售、产销合作
  7、粮食企业2017年在杭超市年销售粮食在1万吨以上(含)、并引进由地市级粮食主管部门授予的粮食品牌10个以上的粮食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
  8、鼓励粮食企业到省外建立稳固的粳稻生产基地,收购并运回新粮在杭州销售。2017年度纳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统计的企业,对建立省外粳稻生产基地规模超过5000亩、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且基地生产的符合标准的2017年产粳稻米在补贴期限内运回杭州销售不少于2000吨,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销售数量(每亩粳稻补贴数量不超过500公斤),给予分档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
  三、申报要求
  凡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于2018年6月10日(另有要求的除外)前,向所属区、县(市)粮食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项目正式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等;
  (二)《杭州市2018年度粮食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销售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粮食销售明细汇总表》;
  (五)承担市政府应急任务的企业,需提供与市政府(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应急任务协议书复印件及表彰文件;
  (六)项目立项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书,投资财务清单及明细汇总表;
  (七)技改,新、扩建厂房、粮食仓库,连锁门店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2010〕897号)出具;
  (八)申请生产基地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附件2、3、4及注册会计师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杭财企〔2010〕897号的审计要点出具》);
  (九)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二)申请按投资额资助的项目,完工时间必须在2018年5月底前,投资额原则上以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投入为限;申请按年销售额、年销售量和营业收入等指标为资助依据的,期限为2017年度。
  (三)申请生产基地补助的,合同签订期限为2017年5月前、收购并运抵杭州销售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止;运抵截止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2. 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3. 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各个项目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律以打印或印刷形式填报(勿手工填报),一式3份。
  五、其他
  未明事宜请与市商务委(市粮食局)或市财政局联系。
  市商务委(市粮食局)联系人:蒋卫平,电话:85257716。
  市财政局联系人:刘燕燕,电话:87715233。
 
 
  附件:1.杭州市2018年粮食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2018年粮食企业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
     3.2018年粮食企业省外粮食生产基地及粳稻情况证明
     4.2018年粮食企业调运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粳稻费用补助申请表
     5.杭州市粮食经营大户考核补助标准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