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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配套实施工作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5-11 16:40:09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62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扶持体系,通过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等,积极引进和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带动引领的关键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农产品加工业专项资金按照“先有事项、再有预算、后有资金”的方式,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做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发挥政府调控功能,统筹资金使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发展有明显优势、特色突出、发展前景广阔以及能够满足市场多样化、优质化需求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和企业。

  (二)科学使用,分类管理。科学合理运用资金,明确项目资金管理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对农产品加工业相关补贴政策按照“一项目一方案”进行细化,规范每个项目各环节的程序,以便操作。

  (三)先建后补,讲求效益。农产品加工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一律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项目资金投入以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确保企业投资项目按进度建设、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四)责权明晰,持续发展。市级统筹指导,制订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区级组织实施,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重点发展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产业或项目。

  三、项目分类

  《办法》主要从新建投资、扩大产能、企业融资、品牌建设、企业上市、保障用地和降低成本等多个方面提出相应激励政策,用于支持我市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其中,涉及需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有三大类:

  (一)建设类项目

  建设类项目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生产性基本建设以及建设生产线、研发中心和质检中心等固定资产的投资,包括农产品加工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1.农产品加工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农产品加工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生产车间或其他固定资产。

  3.农产品加工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二)金融类项目

  金融类项目是为了切实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解决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等要素制约,着力改善融资环境。

  1.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是指为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农业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垫支性、周转性的资金。

  2.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是指为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对农业企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

  (三)奖励类项目

  奖励类项目是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1.品牌农业建设。是指运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加快农业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品牌经营,提升企业知名度、信誉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打造武汉优势农业品牌。

  2.企业上市。是指农业企业通过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实现直接融资,进行资本运作,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组织实施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5〕19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因类因项制宜,按“后补助”的方式组织项目实施。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属于建设类项目,其中第三条为农产品加工新建项目、第四条为农产品加工扩(改)建项目。此类项目将资金切块到区,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方案的标准组织实施,并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

  《办法》第五条属于金融类项目,其中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由市农委依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由市级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管理平台具体运作,并组织实施。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属于奖励类项目,其中第六条为支持品牌农业建设,由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来组织实施;第七条为支持企业上市,由市、区金融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实施时,有必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执业证书,从业人数不得少于20人)进行审计或认定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农委要组成工作专班,着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壮大发展和促进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负责全市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整体统筹谋划工作。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本方案适用于2017至2021年的农产品加工相关项目。从2018年起,连续五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市农委要研究制定出各类项目建设标准及实施方案,各区农业主管部门按建设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并在考核验收合格后兑付资金。

  (三)强化资金管理。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一年一结算,对于预拨资金超拨的区,超过部分顺延下年度结算并在次年预拨资金中相应扣减;对于预拨资金少拨的区,可列入下年度资金申报计划。企业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四)强化项目监管。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监督,要实地勘验现场,严格审核资料,同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市农委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农产品加工建设类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五)强化绩效评价。各区要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同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送至市农委,尤其要反映出项目投资、投产拉动社会投资、带动农民增收、助推产业扶贫、引领乡村振兴等情况。

 

  附件:1.武汉市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武汉市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实施方案  

  3.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4.武汉市品牌农业奖励资金申报实施方案


附件1:武汉市农产品加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2:武汉市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实施方案.doc

附件3: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doc

附件4:武汉市品牌农业奖励资金申报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