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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5-24 11:20:01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有关部门、企业:

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18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监测企业为渝委农工组办〔2016〕3号文件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龙头企业)。

二、申报对象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独立核算,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金融企业(不含银行)、休闲农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等。

(二)申报企业属农业产业化区县级龙头企业或市级部门的直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监测和申报企业基本标准

(一)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商销售)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二)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企业规模:主城区和渝西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含生物性固定资产,农产品电商企业不要求固定资产,下同)达到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企业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主城区和渝西地区企业达到10亿元以上;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企业达到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涉黑等违法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等,产销率达93%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主城区和渝西地区的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的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

(七)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申报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生产加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名优产品的企业,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创汇型企业,种苗、种畜企业(场),开展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四、申报及监测程序

(一)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向所在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自愿申报或申请监测,市级部门直属农业龙头企业可向注册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自愿申报或申请监测,按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或监测要求提供材料。

(二)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或监测资料,通过审查或监测合格后,集中向市农委报送申报或监测资料,重点推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带动农户多、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五、申报及监测材料

(一)龙头企业提供的材料。申报、监测龙头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报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

1.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2000字以上)。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参与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对申请监测的企业说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2016-2017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

7.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基地建设规模、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6-2017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9、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填写《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申报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鲜),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二)区县及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各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申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请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委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只需1份):

1.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①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填报附件2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2.申报企业情况。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推荐申报企业建议。(含表明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推荐申报企业的材料)。填报附件3:《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3.监测合格企业和申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五、申报及监测要求

(一)各区县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人员专门负责申报及监测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或监测资格。

(二)申报企业及监测企业报送材料用A4纸打印,按照申报及监测材料次序依次胶装成册

(三)申报及监测材料每个企业一份,经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6月10日前报送市农委发展计划处,并报送电子文本,逾期不予受理(邮箱地址:rcf89133311@163.com)。

(四)申报及监测工作通知和申报及监测表,请在重庆市农业农村工作信息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信息网下载。

联系人:冉春方      联系电话:89133311

        杨海林                89133285

附件:

1.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

2.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3. 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汇总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