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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6-14 17:38:09  

各相关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做好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资金发放及2017年度资金申报准备

各区应于6月15日前在中国渔政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系统(下称“油价系统”)内完成2016年度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操作,油价系统运维方将在各区完成操作后,将相关数据存档并启用2017年度申报端口。

2016年度资金清算及2017年度预拨资金下达后,各区要及时做好2016年度补贴资金具体发放工作。资金发放前继续做好相关公示,资金发放时逐船对照《方案》明确的标准和需扣减事项、标准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发放无误,有关公开公示数据要及时录入市农委涉农资金监管平台。6月30日前各区要将2015、2016年度本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我办。

二、2017年度资金申报

(一)组织申报

各区应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于7月10日前完成油价系统数据录入。对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油价系统原因致渔船证书证件失效的,应认定有效证书证件。对2017年内有违规记录的渔船,市、区渔政执法部门认为有扣减补贴资金必要的,应在申报期间将扣减建议通报渔船所属区农委,市属渔政执法部门也可在审核阶段通过油价系统直接给予扣减建议。

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配合各区审核渔船证书证件合法有效情况。

(二)申报审核

各区完成渔船名册初核上报后,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通过油价系统复核各区申报渔船的证书证件合法有效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并依法依规统一复核口径。对本部门掌握的渔船市内外违规情况视情提出扣减建议,对有违规情况及证书有效期计算存在问题需要扣减补贴的,于7月20日前通过油价系统反馈相应区农委。

各单位要结合证书年审(年检)工作督促渔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年检),对因未按时年审(年检)导致证书失效并发生补贴资金扣减的情况要做好相应告知承诺。

(三)名册上报

各区农委在收到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复核情况后,应按照《实施细则》会同本区财政局于7月31日前完成国内渔船油价补贴申报名册,并联合正式行文将相关渔船名册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并抄送本级审计部门。

(四)资金清算

我办将负责对各区农委实际申报补贴测算情况进行核定并汇总分区补贴额度,由市农委报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并由市财政局据此结合前述预拨各区补贴资金进行清算,下达清算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农委要督促本区渔船(渔民)依法生产、做好《渔捞日志》填写,航行作业期间开启AIS、北斗等设备,按时申请证书证件年审(年检)。自本年度起,本市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将把以上几项工作落实情况和有关数据作为申报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参考条件。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6〕273号)、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渔船油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号)的要求进行。

联系人:虞嘉禄,电话:23113024 18018888940。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