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桂林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的工业园区,续建、新建并在2018至2020年期间竣工的标准厂房,可获得相关补助。
根据办法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在2018至2020年期间竣工的标准厂房续建项目,视项目在建情况分类予以补助:经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现场查勘、初核备案,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的续建项目,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经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现场查勘、初核备案,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工的续建项目,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