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政府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7-06 17:38:07  

为保障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得到规范运营维护,统一管廊运营维护补贴(以下简称运维补贴)标准,以行业公益性与运作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保持管廊运营企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管廊城市建设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与市城管局经研究讨论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政府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使《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制定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直接发至电子邮箱)。我们将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您的意见建议吸收到《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政府补贴暂行办法》之中。感谢您的积极参与以及长期以来对南宁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唱佳颖

    联系电话:0771-2189302

    电子邮箱:nnczjjjk2@126.com

    征集时间: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3日

 

    附件: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政府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

政府补贴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得到规范运营维护,统一管廊运营维护补贴(以下简称运维补贴)标准,以行业公益性与运作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保持管廊运营企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关于城市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6〕5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开展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运维补贴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管廊运营企业在运营期间,因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而给予的缺口补助资金。

    第四条  管廊运维补贴对象包括市财政筹集资金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管廊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项目运营期到期后移交市级管理的管廊,采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模式推进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运营维护政府补贴方式按其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章  管廊运维补贴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管廊运维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偿使用原则。由管廊运营企业按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取各入廊管线单位的日常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确定内原则。管廊日常维护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确定。

    (三)空仓补贴原则。因管廊作为满足城市长远发展的地下管线综合容纳空间,短期内无法实现管线全仓位入廊使用,针对未入廊的空仓部分结合运营考核情况进行补贴。

    (四)运营考核原则。为鼓励运营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完成管线入廊计划,由市城管局制定管廊运营工作考核办法,对管廊运营单位的运营工作进行考核,确定运营考核评价系数。政府将结合管廊运营考核结果(运营考核评价系数)进行补贴。

    (五)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原则。在管廊日常维护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时,采用“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认。

    第六条  根据管廊日常运营维护收费标准及管廊入廊实际情况,结合管廊运维补贴原则,政府对投入运营的空仓管廊进行补贴。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当期管廊补贴=各管廊空仓应收费用×运营考核评价系数

    每条管廊空仓应收费用= 管廊运营应收费用-已入廊管线应收费用

    管廊运营应收费用=管廊运营长度×管廊日常运营维护收费标准

    已入廊管线应收费用=∑各入廊管线长度×通过管廊日常运营维护收费标准确定的各管线日常运营维护收费单价

    运营考核评价系数是指市城管局根据管廊运营绩效考评办法,对管廊运营单位的管廊运营工作进行考核后予以确定的考核评价系数,由市城管局另行制订。

 

第三章  管廊运维补贴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管廊运维补贴按年度列入市城管局年度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管廊运维补贴的申请由管廊运营企业按每半年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九条  管廊运营企业所获得的管廊运维补贴,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及监控中心日常办公及管廊日常维护等,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城管局负责对管廊运营企业使用补贴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并按每半年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管廊运维补贴预算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应根据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管廊运维补贴预算实施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管廊运维补贴的管廊运营企业应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管廊运维补贴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虚报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凡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收回相应管廊运维补贴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