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财绩〔2018〕3号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中介机构:
为做好全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并政办发〔2014〕4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7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保证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我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并政办发〔2014〕4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太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7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为完成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而建立的中介机构资质库。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指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受托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依据市财政局与其签订的《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协议书》内容要求,对指定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核确定市财政局委托评价项目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第七条 选用中介机构基本原则:
(一)资质必备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入选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的必备条件,也是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基本保证。
(二)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是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
(三)公开选用原则。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公开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建立“太原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承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四)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实施业务和业绩跟踪监测、监督考核及对评价报告评审,建立业绩信誉档案。对其执业实绩、质量、信誉和执业操守等指标进行考评积分,建立和发展高水平的绩效评价队伍。
第八条 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信誉和业绩,无重大执业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受到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
(二)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经历和业绩,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四)执业人员接受过各级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预算绩效评价专业培训。
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型,采取随机抽取和协商等方式,在太原市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承担的预算绩效评价实行委托制。受托承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遵循“签订委托协议、编制项目评价方案、组织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提交财政审核”等工作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和规范化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签订委托协议。市财政局与中介机构签订《太原市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委托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评价项目名称和主要工作内容、评价时间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价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纠纷的解决等条款。
(二)编制项目评价方案。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根据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特性,结合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设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拟定评价指标、指标说明、评价标准、分值权重、评价方法,报请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三)组织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预算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项目和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程序实施评价,并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基本结论。
(四)撰写绩效评价报告。中介机构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评价指标准确完整、收集材料真实全面、分析研判客观透彻、评价结论符合实际、项目单位没有争议,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公信度。
(五)提交财政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参与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从定性评审和量化考评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对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结论模糊、数据不准和情况不实等问题,由市财政局责成中介机构重新核实、修正;考核结果计入中介机构业绩信誉档案,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考核的参与者原则上从太原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管理部门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受托承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保证人员按时到岗、及时记录工作日志与工作小结,在评价过程中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托评价的工作,并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在安排承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一)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中介机构安排评价人员时,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和与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应当回避的关系时,评价人员应当要求回避。
(三)被评价单位提出中介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市财政局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中介机构、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市财政局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评价服务费用,并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六条 服务费用的核定。服务费用包含为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现场调研费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研发费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咨询费、社会调查费用、绩效评价报告撰写费用、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合理利润及其他为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服务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计时工资法。根据市财政局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的实施评价的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二)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评价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计算核定;
(三)定额计算法。按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付费额。
第十八条 实际支付服务费用按核定标准计算的应支付费用与中介机构考核分值权重计算所得。中介机构考核分值权重为:考核得分90-100分,按100%支付评价服务费;考核得分80-89分,按90%支付评价服务费用;考核得分70-79分,按85%支付评价服务费用;考核得分60-69分,按80%支付评价服务费用;考核得分60分以下,扣除全部评价服务费用。评价服务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受托评价项目(单位)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责任。评价报告及评价基础数据等有关重要资料须按规定交市财政局归档管理;同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的单独建档管理工作,妥善保管,非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违反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违规操作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进行黑名单处理,并从“中介机构库”剔除;中介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评价服务费用。受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价项目单位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更不得谋取与绩效评价无关的任何私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绩效评价资格、不遵守绩效评价廉政纪律、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将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诫勉、通报批评,直至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注销。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填写《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人员执业廉政情况反馈卡》,并经被评价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作为今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自评价工作必须由预算部门(单位)自我实施、独立完成,原则上不得聘请第三方参与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协议书
附2.太原市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考核表
附3.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人员执业廉政情况反馈卡
附4.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廉政承诺书
附1
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协议书
编号:并财绩协〔 〕 号
为了做好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评价项目:
二、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
三、具体评价时间要求:乙方评价工作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前完成;于 年 月 日前递交绩效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确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方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指标权数和评价方法及其他具体工作要求。
2.对乙方评价工作的进度、质量、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3.审核乙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数据、结论和报告。
4.评价项目的评价方案、指标体系、评价报告、评价数据以及相关工作取证材料等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评价结束后,乙方应主动移交给甲方。
5.按《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支付委托评价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评价方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提交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2.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转包再委托或临时聘用外单位人员对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3.对绩效评价数据、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负全责;严守工作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泄露任何评价信息。项目评价执行完毕后,将所有评价资料依序装订成册连同其所有权全部移交给甲方。
4.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受托的评价工作任务;遵守勤俭节约、廉洁从政工作纪律,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
5.在评价工作过程中,乙方须指定专人保持与甲方的工作联系,并积极参与甲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6.在整个评价工作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对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7.按协议约定收取受托评价服务费用。
五、评价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
按照《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评价服务费用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按照《太原市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合同》办理。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委托方): (盖章) 乙方(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 约 时间: 年 月 日 签 约 时间: 年 月 日
附2
太原市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考核表
附3
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人员执业廉政情况反馈卡
评价对象单位 | |
评价项目内容 | |
评价工作时间 | |
评价工作人员 | |
评价对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绩效评价工作组进驻开展工作时持本卡,并在评价工作结束前由被评价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交给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2.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廉政表现包括是否存在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承诺书等方面的问题,由评价对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3.本卡报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处,作为预算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工作资料档案。
附4
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廉政承诺书
为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管理,从严治理评价队伍,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评价人员廉洁自律,评价组和评价人员承诺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评价纪律:
一、不准由被评价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评价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评价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评价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评价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评价职权或知晓的被评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评价单位提出任何与评价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承诺要连同绩效评价通知书(函)、太原市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人员执业廉政情况反馈卡一起送达被评价单位,接受被评价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351-4080152、202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