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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2018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7-18 08:54:07  

关于印发太原市2018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现将《太原市2018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太原市2018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禽类

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肉羊和禽类养殖优势县

重点单位:猪(存栏200头以上)和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头以上)、禽类(存栏5万只以上)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及畜禽定点屠宰场。

三、整治任务

(一)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对本辖区内的猪、牛、羊等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养殖企业是否存放和使用违禁兽药,对每个养殖场待出栏动物按照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检,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金标试纸进行快速检测,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检测记录。

严把产地检疫关,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四个不出证”,即: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不全的不出证、未佩戴免疫耳标的不出证、未经“瘦肉精”抽检合格的不出证、未经临床健康检查的不出证。

(二)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积极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畜禽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畜禽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对我市所有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圈存待宰动物按照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检,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金标试纸进行快速检测,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检测记录。落实畜禽屠宰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瘦肉精”自检制度,对不落实自检制度的,动监部门不予安排屠宰检疫,并责令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生猪屠宰企业在生猪入场和屠宰过程中,按要求批批抽检,每批次抽检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检测记录。

严把屠宰检疫关,既要查验屠宰企业的检测记录,又要在宰前、宰后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要涵盖每个批次,抽检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检疫、检测记录。同时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五个不得”,即:没有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的不得进厂,未经“瘦肉精”抽检合格的不得屠宰,未经宰前检疫或待宰时间不足12小时的不得屠宰,未经同步卫生检疫和宰后“瘦肉精”抽检合格的不得盖章出证,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的不得出厂。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摸排阶段(2018年1月5日-1月15日 )

各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认真填写《县(市、区)畜禽养殖企业情况登记表》,并于2018年1月15日前交回市农委畜牧处和屠宰监管处(纸质盖章两份、电子版发至邮箱)。春节前利用宣传媒体、定点咨询、印发告知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1月16日-11月30日)

按照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违禁添加物清查和各环节拉网排查,全面落实各环节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

1月16日起,市级每月将以“双随机、一公开”和飞行检查的形式,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辖区内饲养、收购贩运及屠宰企业的畜禽进行抽样检查,对于抽检检查过程中发现“瘦肉精”检测结果阳性者,全群进行隔离、产品进行封存,采样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鉴定和确证。经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确证为“瘦肉精”阳性者,全群进行扑杀、销毁,涉案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 总结考核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进行总结、上报。对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组织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出现隐情不报或瞒报行为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 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按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狠抓隐患排查。要紧密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切实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绝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相关规定程序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会同食药部门及上级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