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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7-27 14:28: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36号),加强和规范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市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十项帮扶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帮组发〔2017〕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困难村帮扶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支持有农业的区用于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产业带动帮扶资金”和“基础设施帮扶资金”)。

  第三条 结对帮扶困难村作为市和区共同事权,市财政局依据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区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区级财政投入情况纳入市级困难村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四条 困难村帮扶资金通过整合归并市级相关涉农资金安排,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各区应围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各级困难村帮扶资金。

  第五条 产业带动帮扶资金按照“区域统筹、镇村联动、一村一策”总要求,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主要用于支持困难村培育优质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代农产品流通、农村生产和生活性服务等产业发展。

  基础设施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困难村实施村庄道路硬化、街道亮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能源清洁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化”基础设施以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第六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政策要求,市农委、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前向各区下达下一年度帮扶困难村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任务清单。

  第七条 各区依据下达的下一年度任务清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11月底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帮扶办备案,同时报送当年困难村帮扶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困难村帮扶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市农委根据各区帮扶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按照因素法向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困难村帮扶资金预算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各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九条 困难村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村委会人员工资和福利及办公经费;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新建地下水或地热采取设施设备、项目区及周边绿化(绿化属于基础设施帮扶资金支持范围的除外);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其他与产业带动帮扶和基础设施帮扶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各区要切实强化困难村帮扶资金监督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结余结转的困难村帮扶资金,按我市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对困难村帮扶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帮扶办、农委负责指导镇、村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帮扶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绩效评价相关规定,不定期对困难村帮扶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帮扶办、财政局、农委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帮扶办、财政局、农委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困难村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帮扶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农委 市帮扶办关于印发<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