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有效推进哈尔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应链物流链创新,实施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精神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黑商联发〔2017〕31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哈尔滨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体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在本市注册并具备单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第三方物流、商贸批发、零售连锁、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加工、托盘运营服务等企业,且申报的项目建设地需在哈尔滨市辖区内。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现已开展或正在从事试点要求的本行业相关工作。
(三)项目申报主体要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失信企业不得申报试点项目。
(四)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建设有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二、项目建设内容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着重选择符合试点方向、示范带动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公共服务高的大中型企业,围绕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所发生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系统升级改造等建设内容且在短期内能收到效果的申报项目进行扶持。
(一)物流标准化项目。以快消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以符合国家标准1200mm×1000mm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通过商贸连锁、批发分销和生产制造、第三方物流、托盘运营等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以集团整体、供应链协同、社会化服务、平台整合等推进模式,开展物流链设施设备和服务流程标准化、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和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使我市重点流通企业标准托盘或周转箱使用率达到80%,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以上,货损率降低20%以上,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促进供应链上下游物流标准相衔接。
(二)供应链平台项目。以地方“名、优、新、特”农产品供应链平台建设为重点,在推广应用标准化、分销零售现代化、物流配送智能化、金融结算协同化、产品追溯安全化和公共服务功能化等方面具有区域性影响力,能融合一二三产业构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效率,实现交易额提高20%以上,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10%以上,有效发挥区域性一体化示范作用。
(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加快我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的升级改造,健全肉类批发追溯环节,促进企业自建追溯系统与上下游企业追溯系统及政府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纳入重要产品追溯管理体系,保证供应链项目支持的重点企业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追溯覆盖率不断提高,流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逐步提升。
以上试点项目具体要求参见《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规范参见《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需为2017年7月1日前开建或续建的项目,并能保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二)已享受过政府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项目建设投资为有效申报投资。其中,物流标准化项目总投资至少为400万元;供应链平台项目最低有效总投资为2000万元;与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企业自建追溯系统单个项目最低有效投资为20万元。
(四)项目单位须签订《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承诺书》,承诺按照申报内容和实施方案推进建设,建立试点工作进度档案和资金投入台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试点后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达到试点验收标准。
(五)2017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并提供第三方单项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
按照“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规范格式”组织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一)封皮: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目录附后)。
(二)正文: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发展现状,现有设施设备情况,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实施内容,推进步骤,投资及分类明细预算、资金筹措渠道,进度安排,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明确、数字详实、言简意赅,字数限制在5000字以内,可带图表。
(三)附件:以下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经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1.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2.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试点承诺书;
3.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
4.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网点建设计划报表;
5. 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即第三方单项审计报告;
6.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项目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 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建但尚未营运的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9. 仓储库、中转库、试点有关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场所(但不包括办公场所)等涉及标准托盘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需提供国家规定的规划、土地、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 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哈尔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专栏下载本通知和《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规范格式》等附件,并按要求形成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以纸质(骑缝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当地(项目建设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物流标准化项目、供应链平台项目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项目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确定项目投资方向,要按照我市项目和资金有关规定的支持范围和项目内容进行申报。申报时需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四)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在8月9 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十份(包括电子版)统一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重点实施的部分国家标准目录
3.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规范格式
哈尔滨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7日
联系方式:
物流标准化方向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 宗申国 徐壮志
86772985 hrbswlps@163.com
供应链平台方向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 李一 张云强
86776359 15945188787@163.com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 刁修广 李颜红
86776223 14630519@qq.com
重要产品追溯方向
市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处 魏长青 李长君
86776365 szgb6365@163.com
市财政局经济贸易处 钟孔佳
84853390 hrbczjjmc@163.com
附件1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发挥好试点项目带动作用,实现项目管理绩效目标,依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黑商联发〔2017〕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及《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物流标准化、供应链平台、重要产品追溯三个重要试点方向,且在试点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由项目单位承担、按照程序确定为哈尔滨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有效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由市商务局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和初审推荐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做好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以及协调处理其他工作事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管理协调、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认定和对确定项目进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试点项目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物流标准化项目建设:在快速消费品、农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以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要求的1200mm×1000mm标准托盘为切入点,搭建社会化标准托盘等单元器具循环共用体系,推进本市物流业标准化设备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标准化服务水平,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试点期间重点支持项目内容:
(一)循环共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单元配置及更新改造。物流企业用于开展带板运输、循环共用体系建设所购置的标准托盘,或对现有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物流企业开展循环共用体系建设,大量配置应用与标准托盘匹配的符合600mm×400mm模数系列尺寸的周转筐(箱);托盘运营服务企业购买标准托盘、周转筐(箱)和包装等单元器具,回购存量非标托盘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或改造升级托盘运营网点以及托盘运营管理系统。支持生产标准托盘、标准周转箱的企业参与进行循环共用体系建设,但不支持物流企业购买自用。
(二)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商超、便利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以及存储、装卸、搬运、包装、分拣设备和公路货运车辆(外廓2550mm,冷藏货运车辆外廓2600mm)等标准化更新。支持物流配送企业从生产端到销售端进行整托下单、带板运输、信任交接,开展“带托运输+共同配送”、“带托运输+多式联运”,促进托盘广泛应用。
(三)标准化单元信息系统建设的设施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改造。批发、零售、电商等流通企业以标准托盘和周转筐(箱)为单元进行订货、计费和收发货,开展带托运输,促进物流链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实现包装、储存、装卸、搬运、分拣、配送、运输等物流各环节一体化高效运作。
(四)托盘循环共用服务平台的设施设备的建设或改造。围绕物流链数据单元的信息标准化所进行的相关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或改造。
第六条 供应链平台项目建设:重点以地方“名、优、新、特”农产品供应链平台建设为主,逐渐扩大农产品供应链覆盖品种,全面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培育生产、流通和服务高效衔接的多产业并举的新型全产业供应链体系,成为立足哈尔滨、面向全省、辐射全国、走向国际、具有强大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产业知名品牌。主要内容涵盖标准化推广应用、电子商务、采购、订单生产、分销零售、物流配送、金融结算、产品追溯和公共服务等功能模块组成。试点期间重点支持项目内容:
(一)供应链平台利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视频识别、区块链、GS1、对象标识符(OID)、电子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等技术建设服务功能所需配置的各种设备,包括高性能服务器、存储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以及条码、射频识别标签、阅读器、传感器、定位系统等物联网设备。
(二)不断完善供应链平台的公共综合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远程诊断、政策咨询、信息聚集、智能分析、经济预警、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所需的研发改造设施设备,包括供应链平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系统开发应用、大数据及云服务应用等软硬件设施设备。
(三)改善平台网络条件和维护系统运行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七条 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我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进行全面智慧升级改造,同时,支持企业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上下游企业追溯系统及政府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纳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管理。试点期间重点支持项目内容:
(一)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我市现有的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城市管理平台进行全面智慧升级改造,建设汇集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流通过程信息等本市重要产品追溯数据的哈尔滨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要求具备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追溯信息链条合成、信息综合利用、应急事件管理、流通节点工作考核、公共信息服务等管理功能,逐步推进以食用农产品等为主要内容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分别实现与中央和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互联互通,将汇总的节点追溯数据同时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二)重要产品追溯覆盖范围。在完善现有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重要产品追溯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要产品的追溯覆盖率,完善和延伸追溯链条,健全肉类批发追溯环节,现阶段重点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追溯。
(三)企业自建追溯系统。重点推进二维码、电子结算等应用,推动追溯系统创新升级;推动大中型批发市场及大型商超等企业开展信息化改造;支持企业健全肉类批发追溯环节;将产品追溯融入企业现有ERP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与追溯系统的对接,形成企业上下游追溯信息互联互通的全过程追溯链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试点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哈尔滨市所辖范围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申报的项目建设地需在哈尔滨市辖区内。
第九条 项目申报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生产加工企业、托盘运营服务企业、产品溯源信息化企业等单一独立法人企业,企业申报时不可兼报多个项目。
(二)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现已开展或正在从事试点要求的本行业相关工作。
(三)项目申报主体要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失信企业不得申报试点项目。
(四)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建设有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五)申报项目需为2017年7月1日前开建或续建的项目,并能保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六)已享受过政府相关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第三方单项审计报告),申报说明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
(二)有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等具体事项;
(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仓储库、中转库、试点有关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场所(但不包括办公场所)等涉及标准托盘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需提供国家规定的规划、土地、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六)项目现有绩效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在建但尚未营运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展情况说明);
(七)项目责任承诺书:保证项目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八)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经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申报时需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2.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3.项目申报主体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辖区内项目所在地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区域的,可在项目建设地商务部门进行申报),核实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