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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08-31 14:3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促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更有效地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软科学研究,切实为各级各类决策服务,根据《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为根本目的,利用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全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

  第四条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其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南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和经费的编制发布、申报项目的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结项验收、成果应用以及市软件科学研究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

  第五条  南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求,由市科技局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的研究任务;一般项目是指围绕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涉及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自主提出的研究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企业、事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以项目申报时组建相应的项目研究课题组。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在项目研究的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三年内,已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四)支持课题组开放式创新,鼓励课题组成员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

  第七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三)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单位,登录“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项目申报者及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能力等。

  第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的办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包括选题评审、学术评价和经费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   经过专家评审拟立项项目名单要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四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要求择优立项支持,并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同一选题,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一般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同一单位申报的多个项目,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拟立项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定批准后须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重点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调研费、专家咨询费、技术论证费、资料费、计算机运算费,研究资料印刷费及直接为研究服务的其它费用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本建设计划等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下达后,项目主持人须按项目申报书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须在三个月内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项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市科技局按照结项要求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变更相关内容。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如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未使用的经费应当全部退还。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经费使用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申报书内容进行研究且不接受市科技局检查督促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接受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不按照要求进行研究且不接受检查督促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大决策需求,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机构(团队)进行软科学专题研究。委托研究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受托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任务合同书,约定委托任务、具体要求和项目经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中,涉及弄虚作假侵害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有权立即终止其在研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此后五年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并告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中涉及保密内容的,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市科技局有权使用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承担单位应当开展研究成果的整理汇编、宣传推广,扩大应用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