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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 建设项目市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10-09 15:09:48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和建立生态高效综合种养模式”的工作要求,市财政已将2017年度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分解下达到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市财政奖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渔促稻、稳粮增效、质量安全、生态环保”的发展理念,以产业兴旺、农民富裕、乡村美丽为目标,以稳定水稻生产为中心,以特种水产品养殖为主导,以规模化、标准化为导向,切实用好管好财政资金,确保资金取得好效益、经得起审计,确保实现稻田增效、农(渔)民增收,推进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区为主的原则。由各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奖补具体落实工作,市级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自愿向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配合搞好验收工作。

  (三)先建后补的原则。项目业主根据建设条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建成经验收确认后按程序给予财政奖补资金。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区奖补工作实施方案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奖补标准

  2018年,市财政安排2017年度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奖补资金1200万元,全部切块下达到各相关区。其中江夏区465万元、新洲区315万元、黄陂区120万元、蔡甸区300万元。各区对2017年度完成建设并按验收要求验收确认的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按照每亩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时间安排

  (一)正式启动(9月上旬)

  各区根据市级奖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奖补工作落实方案,并面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申报(9月中旬)

  项目业主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条件见附件1),并按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组织验收(9月下旬-11月中旬)

  各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查阅项目业主提供的申报材料,按验收指导标准(附件2)对每一个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书面记录,以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评分(各区根据指导标准制定具体验收评分办法,对位于271个贫困村的项目及带动贫困村(户)有脱贫作用的项目应酌情给予加分)。并在现场勘验完成后的10个自然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盖章的验收结论和总的绩效评价报告。

  (四)网上公示(12月上旬)

  各区对验收确认拟享受“以奖代补”的项目业主名单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7天。

  (五)资金拨付(12月中旬)

  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将市级奖补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六)工作总结(12月下旬)

  各区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将验收结论和项目完成后总的绩效评价报告汇总成册后报市农委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奖补工作,成立专班,专人负责,落实好聘请第三方验收机构所需经费,迅速组织开展项目的验收和奖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肃纪律规矩。各区全面负责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财务管理制度办事,确保资金按计划运用,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同时,各区在项目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十一条禁令”要求,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三)搞好总结宣传。各区要认真总结项目建设成果,完成绩效自评报告。同时充分挖掘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利用好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水平和综合效益。


  附件:1.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2.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指导标准


附件1


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业主必须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2. 项目业主应具有项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等书面流转合同。

  3.建设选址符合《武汉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0年)》要求,地点在江夏、蔡甸、黄陂、新洲4个区的相对平坦、规模连片的适宜开发建设的地区,鼓励位于精准扶贫村的项目开展创建。

  4.建设规模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位于271个贫困村的项目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5.建设区域为水稻等粮食作物种植基地。


附件2


全市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项目验收指导标准

 

  一、建设规模和布局

  (一)建设规模:当年一次性集中连片新建或改、扩建面积不低于200亩(位于271个贫困村的项目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

  (二)稻田改造:沿稻田田埂内侧四周开挖供水生动物活动、避暑、避旱和觅食的环形沟,环形沟面积占稻田面积的8%左右,沟宽4m以上,沟深(田面以下)1.5m以上。单块稻田面积超过50亩,须挖“田”形沟或“日”形沟。

  二、设施装备水平

  (一)基础设施

  1.道路设施:基地内道路体系完善,能满足生产运输需要,主干道路面硬化。

  2.水利设施:进排水系统完善,进排分离;配套泵、涵、闸等水利设施,满足灌、排需要。

  3.电力设施:按照生产需要配置电力、电信设施;电力电信线路建设规范安全。

  (二)生产设施

  1.防逃设施:在稻田四周设置由硬质板材构成的防逃设施,其地上高度视养殖品种而定,高度不低于30-1500px。进、排水口要用铁丝网或栅栏围住。

  2.智能化管理设施:鼓励配备数字化、自动化的渔业养殖控制系统,对养殖水面的环境理化指标进行在线监测和自动化控制,建有此类设施的项目业主,其监控覆盖率不低于30%。

  (三)配套设施

  1.生产用房:基地内建设的生产用房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整齐美观,且每间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内空高度在2.6米以上。

  2.环保设施:实现稻-渔循环,综合种养,生态环保,产品优质安全。场区环境整洁,需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3.标志标牌:市财政扶持资金达到50万元的项目业主,在基地入口建有明显的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