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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10-29 17:2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产品生产行为,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是指经工业和 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 业规范条件(暂行)》的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再生骨料、砌块、 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第三条 市、区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联 合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财政、城乡建设 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公告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 的企业;

(二)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产品中建筑垃圾的含量不低于 50%。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 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 下同)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如实 填报《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认定申请表》(附件 1)及相关证明 材料。

 第六条 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 利用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有 关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对区 县审核上报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进行 网上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组织进一步核实;对无异议 的,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的名义予以认定, 并授权使用“济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统一标识”(附件 2)。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经认定并符合《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 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 — 5 — 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经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 用产品。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由市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依法明确特许经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企业享有本市建筑垃圾优先收集权 和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项目, 按照相关政策,各级各类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应当不定期对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纳入社会信用平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 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 城市管理局取消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认定,并不得使用“济 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统一标识”。 

(一) 不能保持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 

(二) 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安全和 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取消建筑垃圾再 生利用产品认定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