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济南市促进会展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10-30 14:19: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 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9 号)精神, 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转型升级发展中的宏观导向和 激励作用,有效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 本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使用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 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 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编制会展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 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筛选、审核、评审及绩效评价工 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监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 示相关信息。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会展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会同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在济南市举办的,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专业类和 综合类展会项目;市政府重点打造的自主品牌展会项目; 

(二)引进全国性或国际性品牌展会项目;

(三)对首次取得国际认证的品牌展会和会展企业; 

(四)会展业宣传推广、人才培训、规划调研、行业交流、 统计监测、项目评审等支出; 

(五)市政府批准的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 

第六条 申请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内经营有序,无诚信不良记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济南市年度自主品牌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以 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 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1、展会租赁面积 8000 ㎡(含)以上,且展位数量 300(含) 个以上的新兴题材展会给予补贴 10 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 5000 ㎡,增加补贴 5 万元,最高补贴 50 万元(注: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 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 5000 ㎡(含),给予补贴 10 万 元,最高补贴 50 万元。

2、展会租赁面积在 10000 ㎡(含)以上,且展位 500(含) 个以上的专业性展会给予补贴 10 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 5000 ㎡, 增加补贴 5 万元,展会最高补贴 80 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 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 5000 ㎡(含),给予补贴 10 万元, 最高补贴 50 万元。

3、展会租赁面积在 20000 ㎡(含)以上,展位在 1000(含) 个以上的综合性展会项目给予补贴 10 万元;展会规模每增加 10000 ㎡,增加补贴 5 万元,展会最高补贴 50 万元。自第二年 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 10000 ㎡(含),给 予补贴 10 万元,最高补贴 50 万元。 

4、列入全市重点活动的各区县举办的特色展会及节庆活动, 每届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对带动作用特别明显、影响力特别 巨大的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审核认为确实需要加大扶持的,可 以按适当比例增加资金补贴。 第八条 对引进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项目和机构给予资金 补助。

1、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 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 10000 ㎡(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 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 50—200 万元。

2、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 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 20000 ㎡(含) 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 50—150 万元。

3、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 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 划,租赁面积在 20000 ㎡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 30—80 万 元。

4、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 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 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 对取得国际性、国家级认证的会展项目、企业给予 资金补助。 

1、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 贴,最高补贴 50 万元;对通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 际展览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10 万元。

2、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的“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 目)”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全面提升会展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每年列支一 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对会展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 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 引进政策。

第十条 引导各会展场馆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办展环境。 对各展馆的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总数额最 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我市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 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建设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对我市产业调整或服务民生的重要展会项目,具 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力、且规模较大的会议项目和节庆活动, 超出上述补贴规定的,报市政府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全市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调研、项目评审 等工作给予扶持,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 3%的比例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对经区县上报的项目,每年按 照申报要求集中申报,分批审核,集中拨付的原则实施;对按 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的项目,根据领导要求及时审核、拨 付。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范围和标准的展会项目 或其他项目,有关单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专项资金扶 持。未能按时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一)备案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展会项目举办前 2 个月,将申报材料发至市 商务局邮箱(swjxdfwyc@163.com)。市商务局实时收集汇总, 建立年度申报项目库。发送资料(扫描件)如下:

 1. 展会项目备案表(附表 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展览项目总体方案;

 4. 展览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5. 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二)资金申请。

 备案申报单位于展会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递交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15 个 工作日内联合行文,出具资金扶持意见,报送市商务局、财政 局(非本地企业向所属项目实施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扶 持资金申请报告)。已备案申报的会展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查 看原件,上交复印件 4 份并盖章):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报表(附表 2);

 2.主办单位的批文(回复函)或合同(协议); 

3.场地租赁费用发票及相关明细复印件; 

4.展览项目总结报告; 

5.展会现场图片、展览项目会刊、印刷资料等证明资料。 

(三)项目审核。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组织评审,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四)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扶持申 请和第三方中介的项目评审报告,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 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程序拨 付资金。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流程: 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的项目,由办展(会)单位向 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办展(会)单位、第三 方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审核,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上报 市政府。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文件,会同市商务局提出资金支持 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体方案和预算报告;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综合评审相关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对扶持资金项目和资 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 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对所提交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财 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使用的会 展发展扶持资金,三年内取消会展发展资金申报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使用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9 月 29 日。2018 年实施的会展业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