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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11-09 16:41:50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预通知你们,请认真做好本区企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组织发动申报工作。                                 

广州市商务委

2018年9月29日

联系人:刘春风 电话:81067497,邮箱:liuchunfeng@gz.gov.cn

王凯龙 电话:88902315,邮箱:wangkailong@gz.gov.cn

 

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在广州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中央驻粤企业或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含8国:库克群岛、斐济、密克罗尼西亚、纽埃、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等)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重复申报今年国家进口贴息项目。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8年6月2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6166元)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8年6月29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率。

按照不超过3%计算并入库。省商务厅将根据贴息事项年度资金总额及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情况,统一确定最终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

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总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四、申报和初审要求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含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在各区属地的中央驻粤企业或省属有关企业集团)申报和初审工作,申报材料于10月22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委产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时应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页码清晰。

(二)企业(单位)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审核,复印材料每页必须加盖企业印章,与原件相同,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申报材料审核后,需在企业(单位)的申报资料的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进口贴息项目)表上加盖印章,并报送正式公文及汇总表(附件4)。

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资料要完整、清晰,必须装订成册,避免散破;必须编制页码,防止资料丢失。

(二)申报资料准确有效,申报表、申请报告、项目表等必须有印章或法人签字,复印资料必须加盖企业印章。未按要求整理的申报资料,不予接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承诺函(附件1)。

2.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近五年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3.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4.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进口贴息项目表(附表3)及电子数据。

6.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7.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8.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9.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二)各区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各区商务部门报送正式公文及汇总表(附表4),以及所属区内的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申请表(附表3)上加盖公章)。

六、注意事项

(一)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应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

七、联系方式

(一)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及鼓励进口设备的重点行业项目联系人:刘春风 电话:81067497 王凯龙 电话:88902315

(二)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联系人:苑兵 电话:889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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