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策【切换】 国际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前沿

福州口岸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8-11-28 16:57:48  

为进一步压缩福州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鼓励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提升通关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福州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进出口口岸。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申报口岸、进口口岸均在奖励范围内,积极采取“提前申报”(到港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和“到港即报”(到港后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的申报单位。 

  报关单申报时间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符合本办法的“提前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60元,“到港即报”每票报关单奖励30元,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同一提单号只奖励1次。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 

  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申领奖励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申报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申报上月提前报关数据(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县(市)区商务局依据福州市商务局提供的“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相关统计数据,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并于每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材料汇总报送至福州市商务局; 

  (二)福州市商务局依据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提前申报”和“到港即报”企业名单和票数(在该公司未提供数据前,以福州海关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负责向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提供“提前报关”数据,并汇总统计全市奖励金额; 

  (三)奖励金额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每月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由各有关县(市)区商务局拨付各申报单位。 

  第六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按如下处理: 

  (一)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二)取消企业继续申请该奖励金资格; 

  (三)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名词解释 

  (一)进口货物提前报关:指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的报关单。 

  (二)申报单位:指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进口报关的申报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