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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年8号)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9-09-30 10:32:11  

    投诉人:海南新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14号明都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 联系电话:15182133527

  授权委托人:孟勇 联系电话:15182133527

  被投诉人1:海口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15号

  联系人:邢先生联系电话:0898-66293139

  被投诉人2: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12-1号国机中洋公馆2号1101室

  联系人:冯女士联系电话:0898-65328224

  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海口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康安学校开班教学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码:HXY2019-150)的政府采购活动。2019年8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8月27日组织评审,9月4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了不合理的控标条款以及评审要求,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于2019年8月17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8月20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

  1、本项目A、B包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里资质要求:“1.…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通过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但是,“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为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组织的第三方认证,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且不具备权威性和普遍性。而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以一个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认证作为评价标准有失公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

  2、A包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表里资质要求:“2.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通过ISO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ISO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不存在;如果是要求“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那么,企业是否办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其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机构全权办理,不具备权威性。招标文件提出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作用是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如商标注册等事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与企业针对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没有直接关系,厂商是否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能否采购到性价比高的设备无关。其二,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组织相关的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而并非将其运用于招标文件中使用,否则该资质要求明显是获证企业刻意在招标文件中的限制要求,此行为明显以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恶意控标的手段,存在着排他性和倾向性。

  (二)投诉事项2

  A包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中规格和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提供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但该项产品所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参数均未明确检测标准及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第87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

  我国并不存在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所谓的国家级、省市级的分级制度,我国的检测检验制度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要具备并通过国家制定的对检测检验相关要求及标准的机构,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即颁发相应资格证书,获得认可的机构就可以开展相应的检测检验工作,这里要求提供所谓的国家级是不合理的、也是毫无根据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并未正面答复以上两点要求提供“国家级”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明确性的质疑;不能以“是目前市面上‘检测机构’鱼目混珠,存在部分商家花费低微‘工本费’购买”作为违规的理由。

  (三)投诉事项3

  B包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学生云终端规格及参数中要求:“2、云网络瘦客户端,ARM四核2.0GHz低功耗处理器……3.5mm立体声耳机和麦克风接口各2个(前后面板)、电源适配器接口。”中要求提供ARM四核2.0GHz低功耗处理器目、3.5mm立体声耳机和麦克风接口各2个(前后面板);而VDI架构的计算能力依靠云服务器,而终端不需要大量计算,主频1.6GHz已足够满足需求;且一般教室仅需要一个耳机和麦克风接口足以满足需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两个属于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而且,经向主流厂家证实,目前主流的厂家如H3C、锐捷等厂家均不满足该两项要求,目前仅有蓝鸽集团有限公司一家能满足该两点,被投诉人也未拿出证据或举例满足三家及以上,因此投诉人认为该两项参数存在倾向特定品牌。

  (四)投诉事项4

  采购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B包工作站规格及参数中要求:“4、能为系统提供优秀的语音交互、同步传输性能,满足多种教学场景的应用。必须能实现所有云终端高清视频的点播流畅、高清视频的广播同步、语音交互无断裂无延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语音性能的产品检测报告;”。

  该项参数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但并未明确需执行的相关标准,业内相关测试机构众多,出具的测试报告也参差不齐,如未明确需要执行的相关标准、机构,将严重影响贵单位最终采购设备的质量、性能。此外,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提到“产品检测报告所针对的是相关设备的具体参数细节进行检测,也就是采购需要的参考标准”。但是,如果检测机构的合法性、检验的标准都不明确的前提下如何进行具体参数进行检测呢?如何保证检测报告的权威性以及检测质量?不明确检测检验标准的检测检验报告不符合第87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被投诉人1辩称

  (一)关于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

  1、对为防控学生近视,确保学生用眼健康,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通过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投诉的说明。

  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是合法的,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投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02-048),其所检测产品的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健康认证技术规范》中发布的视觉健康认证标志HDVH得到了来自海信、长虹、三星、康佳、海尔、LG、创维、TCL、惠科等多家主流显示设备厂商的认可和认证,并不存在不公平或唯一性。

  而且,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由泰瑞特认证和泰瑞特检测机构开发制定,主要从显示产品的健康、绿色、环保角度出发,旨在考量显示设备的高显示性能(超高清显示)、蓝光危害、电磁辐射发射和工作噪声等性能。要求产品通过该技术规范,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符合《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海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规定。

  2、对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通过GB/T 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投诉的说明。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激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市场竞争地位”、“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持续发展”、“系统管理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多方面进行指导;无论是对企业和产品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并不是采购完就完事了,在今后教学应用中还需要会根据教学需要不断更新或升级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以兼容和满足更多的教学资源和应用场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针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核,拒绝不重视知识产权、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同时也对企业的研发管理给予指导,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通过该体系认证可以证明公司的技术实力、综合实力,公司对产品的设计及研发更具有优势,从而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后续升级服务。

  投诉人多次提到国家有关强制性要求,但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清楚。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厂商和产品根本就不能参加投标,所以参加投标的厂商所提供的产品视同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用户方可以不在标书中重复强调。而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未禁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用户方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要求。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1认为在“商务评分标准”中的“投标厂商相关资质”要求制造商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2分)合理合法;此条投诉的多项内容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被投诉人1认为此条投诉不合理。

  (二)对投诉事项2(A包)的说明

  1、我国现有约600百家国家级检测中心,如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射频识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监测和检验中心、国家数字音频及多媒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等。当各省市的检测结论不一致时,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更具权威性,并经常作为最终检验结论。

  2、关于检测报告执行标准的的说明。

  (1)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哪些需要按照相关标准提供检测报告。例如:“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13)、所投触控一体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需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需提供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要求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的第(二)条)。

  (2)也明确要求哪些是需要提供满足参数(性能)的检测报告证明。例如:“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10)、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拾音麦克风,拾音距离至少3m,方便录制老师人声(需提供国家级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要求证明所投产品拾音距离达到3m(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的第(一)、(三)条)。

  综上所述,需要执行的相关标准和其它需检测内容已经说明,被投诉人1认为此条投诉不合理。

  (三)对投诉事项3(B包)的说明

  1、对于学生云终端投诉的说明

  (1)投诉人投诉的主频1.6GHz已经足够满足需要,并没有提供相关权威证据,属于无依据的不合理投诉,投诉人也不是教育专业人士,对现在课堂教学需要运行哪些软件比较模糊。需求中采用主频2.0GHz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事实上2.0GHz的性能比1.6GHz更好,而且运行图像、视频编辑软件时更顺畅。

  (2)投诉人投诉的一般教室仅需要一个耳机和麦克风接口足以满足需求,并没有提供相关权威证据,属于无依据的不合理投诉,投诉人对教育教学领域不专业。需求中采用立体声耳机和麦克风接口各2个(前后面板)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事实上在语文和外语语音教学中,在同一设备上用2个麦克风实现流利对话的教学效果比起传统的单人听、念和读好。

  2、对市面上同时满足该两项参数的厂家不满足三家要求投诉的说明。

  投诉人举例的只是H3C和锐捷的单个产品型号未满足要求,并未提供H3C和锐捷现有所有型号都无法满足要求的官方证明。而且,经调查,现在市面上至少有6家厂家的多个型号产品满足该两项参数,如清华同方的清华同方云终端VD1500、杰云科技的云终端J35N、泛联云的迷你云电脑X6620、深南雁的云终端一体机LF-YDZ-12S-9、广州禹龙的云终端YL-E100、海云天的云终端HYT1-A云网络瘦客户端、蓝鸽集团的学生云终端LBD2012AC等。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既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也无法律依据,被投诉人1认为此条投诉不合理。

  (四)对投诉事项4(B包)的说明

  1、对于工作站的检测投诉的说明

  采购文件中工作站项目的“4、能为系统提供优秀的语音交互、同步传输性能,满足多种教学场景的应用。……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语音性能的产品检测报告。”采购文件已经将相关要求说明清楚。

  2、对于检测机构投诉的说明

  被投诉人一认为,合法设立并存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资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测试报告还有评标委员会审核是否合法,如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会有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投诉人自己都说业内相关测试机构众多,不存在找不到检验机构作检测的问题。而且投诉人主观认为业内相关测试机构众多,出具的测试报告也参差不齐,会严重影响采购设备的质量、性能,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主张。

  综上所述,投诉人既没有和设备生产厂商充分沟通,也没有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投诉内容也无法律依据,被投诉人1认为此条投诉不合理。

  (五)对投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具备条件的质疑

  投诉人经营范围:安防监控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弱电系统工程,信息化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仪器仪表、环境监测设备及工程施工,互联网平台技术开发,水电安装工程,软件开发及网站设计及维护,监控设备销售及维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办公耗材、电脑、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投诉人经营范围对海口市海口市龙岐小学开班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A包和B包设备内容均未完全满足,而且也不是设备的生产厂商。我们有理由怀疑投诉人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具有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被投诉人2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情况说明

  1、投诉人认为在质疑答复中并未正面回答投诉人所质疑的内容,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说明了《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健康认证技术规范》从显示产品的健康、绿色、环保角度出发,旨在考量显示设备的高显示性能(超高清显示)、蓝光危害、电磁辐射发射和工作噪声等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的规定,釆购人可以根据釆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且《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健康认证技术规范》中发布的视觉健康认证标志HDVH得到了来自创维、TCL、海信、康佳、三星、长虹、海尔、LG、惠科等主流厂商的认可,并申请高清平板显示器,计算机显示产品的认证。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不具权威性和普遍性。

  2、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的内容不能推翻知识产权管理体现认证不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机构全权办理这个事实。

  根据《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海南省财政厅的琼财釆〔2019〕65号文件,国家鼓励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服务能力,知识产权认证能够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服务能力。本项目将知识产权纳入评审因素,既符合国家对知识产权认证的鼓励政策,也符合项目实际和合同履行需要。该评审因素未涉及所说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该项投诉应予驳回。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情况说明

  质疑回复时已说明产品检测报告所针对的是相关设备的具体参数细节进行检测,也就是采购需要的参考标准,等于或者优于都可,并不存在投诉人所提到的检测标准及依据不明确。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有其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资质认定和程序中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现有大多是由国外或民营机构,存在部分商家花费低微的“工本费”购买”检测报告,以次充好,本产品在本包次内的占比比重较大,产品质量尤为重要,因此普通的检测报告不具备佐证产品品质功能的严格性、专业性。为此该评分因素规定以国家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报告为该评分因素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情况说明

  采购的产品是根据采购人具体实际需求进行制定采购的,投诉人所说的主流的厂家如H3C、锐捷等厂家均不满足该两项要求,并不能代表其他厂商都不能满足,采购人有权择优选择相关产品,而且所有配置在教学过程中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不存在指向性。另外市面上有很多厂商均可满足,不属于任何一家独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的情况说明

  根据招标文件所示,产品检测报告所针对的是相关设备的具体参数细节进行检测,也就是采购需要的参考标准,等于或者优于都可,并不存在投诉人所提到的检测标准及依据不明确。另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定有其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能做相关检验检测的机构都是经过正规程序认定是,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无法保证检测报告的权威性以及检测质量。

  四、投诉事项认定

  康安学校开班教学设施设备项目共分为A、B两包,A包中标供应商为海南旭日教学设备有限公司,B包供应商是海口万立隆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为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目前,本局已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认定

  1、经查,采购文件A包技术商务评分表中要求:“生产厂商相关资质:1.为防控学生近视,确保学生用眼健康,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通过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得4分,否则不得分”。《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健康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证书系由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颁发,该公司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02-048)。

  我局认为,《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健康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证书虽为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但该认证并非属国家强制认证或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证为行业权威认证或行业标准,该认证不具有权威性或普遍性,因此,采购文件要求“通过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须提供认证证书等)”,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对于投诉人要求修改该部分采购文件的诉求,我局予以支持。

  2、采购文件A包技术商务评分表中要求:“生产厂商相关资质:2.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通过ISO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证书制造商名称需要产品CCC证书制造商名称一致),缺一项不得分,需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我局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明确写明要求“制造商通过ISO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而被投诉人在其说明中,却是对“制造商通过GB/T 29490-201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进行的说明。招标文件中的“ISO29490”,是否已澄清或修改为“GB/T 29490-2013”,被投诉人对此没有发布澄清公告,其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此外,对于所投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要求通过以上资质认证,被投诉人应对制造商通过该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是否相适应以予说明。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认定

  经查,在采购文件\二、设备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要求\A包86英寸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中规格和技术参数中,共有八处参考规格和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但该要求又未能明确“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构”为何种具体机构,其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人要求修改招标文件的诉求,我局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认定

  经查,采购文件\二、技术要求\B包参考配置及技术要求\学生云终端规格及参数中要求:“2、云网络瘦客户端,ARM四核2.0GHz低功耗处理器,1GBDDR3内存,4GB存储空间,1个标准网络接口(RJ45)、1个VGA接口、4个USB接口(两个前置,两个后置,支持USB鼠标键盘)、3.5mm立体声耳机和麦克风接口各2个(前后面板)、电源适配器接口。(需选购三插带地线的显示器)”。

  经查,同时满足或者优于上述参数要求的,共有三家及以上的厂家,该两项参数非独家特有参数,并不存在倾向特定品牌;此外,投诉人并未就其关于主频1.6GHz、一般教室仅需要一个耳机和麦克风接口就足以满足需求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此,我局认为该两项参数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指向特定产品或品牌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六章采购需求\B包工作站规格及参数中要求:“4、能为系统提供优秀的语音交互、同步传输性能,满足多种教学场景的应用。必须能实现所有云终端高清视频的点播流畅、高清视频的广播同步、语音交互无断裂无延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语音性能的产品检测报告;”,该需求中的“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语音性能的产品检测报告”,也没有明确“权威机构”为何种具体机构,其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人要求修改的诉求,我局予以支持。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的“通过TIRT显示设备显示性能和视觉安全健康认证技术规范(须提供认证证书等)”,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以及存在修改或澄清招标文件内容未发布澄清公告,“需提供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语音性能的产品检测报告”等处的“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构”、“权威机构”不明确具体,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并可能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被投诉人对以上内容应予修改。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