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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9-11-21 14:46:0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于近期印发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将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来源分为国家资本、国有出资、国有绝对控股出资、国有实际控制出资、其他出资。并明确了产权登记的主体、登记和管理机关、登记形式和内容、登记程序等。产权登记主体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级的产权登记申请工作,以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如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核发产权登记证(表);监督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对金融机构产权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进行备案;统计、监测、汇总和分析国有金融资本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等。《办法》将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