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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 市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19-12-31 16:25:45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生态移民局):
  现将《贵阳市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使用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市生态移民局)
  2019年5月14日
 

 贵阳市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使用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公募扶贫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管理办法》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市级文件规定在贵阳市慈善总会基金下设立“贵阳市慈善总会社会扶贫专项基金”专项账户,通过全市在开展扶贫济困日和日常扶贫济困捐赠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专项用于扶贫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必须在有存量条件下开展实施,专项基金坚持专款专用、依法适用、公开公正、及时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专项基金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资金来源,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使用。
  (一)定向捐赠:按照捐赠方指定捐赠帮扶点或捐赠帮扶项目,按照指定捐赠意向使用。
  (二)非定向捐赠:捐赠方无指定捐赠意向,由市扶贫办组织、指导各区(市、县)扶贫部门按照基金使用要求开展申报工作,提出明确规定用途的使用工作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非定向捐赠专项基金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扶贫办精准扶贫管理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因教育、受灾、危房改造等有以下情况支出后,以户为单位当年不能满足扶贫开发标准线(以上一年标准线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2018年3535元,2019年3747元/人,2020年3972元/人),造成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六条  非定向捐赠专项基金资助标准
  (一)教育方面:家庭在小学到高中阶段有两孩以上在校,入校后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每个学期500元/户,全年不超过1000元补助;当年考取省内外大专以上全日制学校并入校一次性补助助学金3000元/学生;考取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学生交通费用每个学期分区域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内:每个学期补助500元/学生;省外: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市的每个学期补助1500元/学生,其他省市的每个学期补助1000元/学生)。
  (二)受灾方面:当年因突发意外事件(如火灾、车祸等),造成家庭损失1万元以上的,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经申报批准,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活费用。
  (三)危房改造方面:按照危房改造四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分类补助,上年危房改造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在次年3月按照一级4000元/户、二级3000元/户、三级2000元/户进行一次性补助。
  (四)扶贫日主题项目方面:每年按照扶贫日活动主题开展一期项目申报,申报安排另文下达。
  (五)其他方面:符合扶贫济困宗旨的事项,可一事一议进行安排申报。
  第三章专项基金申报审核流程
  第七条  定向捐赠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县级扶贫开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受捐赠单位、个人开展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1.由受捐赠单位、个人填写申报表(附件1);
  2.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
  3.公示无异议后,驻村工作队签字(有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盖章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盖章,汇总报区(市、县)扶贫开发部门审查。
  (二)审核:区(市、县)扶贫开发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形成分类汇总表(附件2、3),经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扶贫开发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文件。
  (三)公示:市扶贫开发部门汇总全市申报表,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
  (四)报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扶贫开发部门书写使用报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以文件方式发贵阳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市、县)扶贫部门。
  (五)拨付:根据文件,由贵阳市慈善总会将专项基金拨付到受捐赠单位或扶贫对象一卡通账号,贵阳市慈善总会凭银行进账单等依据做账,同时将拨付情况书面报送市扶贫办。
  第八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县级扶贫开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乡镇开展申报工作,指导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1.贫困户填写申报表(附件1);
  2.召开村委会议研究,同意申报的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
  3.公示无异议后,驻村工作队签字(有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盖章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盖章,汇总报区(市、县)扶贫开发部门审查。
  (二)审核:区(市、县)扶贫开发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并形成分类汇总表(附件2、3),经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扶贫开发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文件。
  (三)公示:市扶贫开发部门汇总全市申报表,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进行公示。
  (四)报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扶贫开发部门书写使用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以文件方式发贵阳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市、县)扶贫部门。
  (五)拨付:根据文件,由贵阳市慈善总会将专项基金拨付到扶贫对象一卡通账号,贵阳市慈善总会凭银行进账单等依据做账,同时将拨付情况书面报送市扶贫办。
  (六)扶贫济困宗旨的项目申报:市、县扶贫开发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公益组织开展服务贫困人口的项目申报,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按照报账方式拨付。
  第九条  申报时间:
  (一)定向捐赠资金申报审核:根据捐赠方捐赠意愿和指定捐赠帮扶点提出申请,及时按程序审核,在15个工作日或按照捐赠方意见安排拨付。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申报审核:每年3月30日(可跨年申报上年10月以来)、9月30日前各区(市、县)组织开展两次集中申报。如因特殊情况需一事一议的可及时申报审批。
  第四章专项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总干事长为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执行干事长为市农业农村局分管扶贫工作领导、秘书长为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项基金监管检查小组,人员由市农业农村局计财审计处、法规处、社会扶贫处、扶贫项目处及各区(市、县)扶贫办等人员组成,监管小组对专项基金每半年进行一次核查。包括申请、审核、审批材料是否齐全,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规范,资金发放是否发至本人等。同时,可根据实际实时发布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公示制度。专项基金项目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前,需通过市级扶贫部门网站和当地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恶意套取、虚报冒领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致使捐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处分。对于违法违纪的,送交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生态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