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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武汉市2019年度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0-01-07 09:40:27  

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农民合作社的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2019年度全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账户等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实行民主管理

  1.依法建立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规明确“三会”职责;合作社要定期召开“三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3.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选举、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社务公开等民主管理机制,落实一人一票制及附加表决权制度。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成员账户健全,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对合作社贡献大小分配。与成员有交易的,按交易量(额)返还,返还的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与成员没有交易的股份制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股份进行分配。

  (四)综合实力强

  1.经济实力强。合作社自身规模效益好,成员出资额在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农机合作社300)万元以上。

  2.服务能力强。入社成员数量需达到5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达到15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年纯收入较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10%以上,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50%以上,主要农产品统销率40%以上。

  3.产品质量优。产品有商标、获得无公害或绿色、有机及地理标识认证,社会认可度高,积极参与农社、农超、农企、农校等对接活动,销售渠道广,信息化程度高。

  (五)生产经营规范

  1.推行标准化生产,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可追溯。

  2.农民合作社在市场活动中无质量事故,无不诚信等违法违纪记录。

  二、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注册地的区级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级农业部门协助农民合作社完善相关申报资料。

  (二)区级农业部门召集当地农民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级农业部门。

  (三)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并严格依照《2019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标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市级示范社评审工作,优中选优。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名额

  (一)请各区农业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武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纸质版(一式肆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

  (二)本次市级示范社差额申报指标名额分配如下:江夏区4家、黄陂区4家、蔡甸区4家、新洲区4家,东西湖区3家、汉南区3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最终确定22家左右市级示范社。

各区申报示范社要兼顾本地资源特点,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粮棉油糖、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以及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给予优先考虑。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区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发改、财政、林业、税务、工商、供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确保申报程序公开、公正。

  (三)在申报工作中,各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廉洁自律。

 

  附件:武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武汉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doc